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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个工业企业A,厂区内有2栋厂房(竣工有证并投用),层高都是10米,有一栋是企业自用,另一栋是出租给B公司,现在2个公司都对厂房进行了改造,内部增加隔层,变为了上下两层,后同时被群众举报,擅自隔层为违法建设行为。当地执法局判定A公司行为是可消除影响的,而B公司是租赁使用,是不可消除影响的,大家怎么看?
不具备主体资格,不是有区别的关键原因。
如果说整改的话,对应的行政相对人是不动产登记人。租赁方有使用权但一般没有建设的权力,在改正过程中b公司如果是不动产登记人,可以责成改正或者拆除,不是的话只能责成建设人拆除无法改正的违法建筑。如果,b公司和房主商量好,在笔录里说明都是不动产登记人建设的,估计就可以改正。
这个处罚不分A和B,是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度,估计是验收后私自隔层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某领导强调,这种类似的,在一个地类内,不可能分可消除和不可消除。
判定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行为消除影响和不能消除,除了刚说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这种增加面积,只有拆除隔层一种情况,不可能保留补办手续,否则一旦开口,就疯了。
只要技术、质量、消防、安全可行,企业生产确实有需要,还是可以完善手续,前提是处罚了,也不会有啥问题。而且企业如果没有实施前来申请改扩建,一样是要同意报建的。
B公司没有办理手续的主体资格,也办不了证。决定书上可以这么写,按自规局认定都写尚可采取改正行为消除影响,但由于b公司不具备办证主体资格,建议拆除。
A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可以完善手续给A。
两个行为,基本上一样,不可能因另一个业主是租赁,就是不可消除,这种思路不对。
同一违法行为,结果认定却不同,肯定是不行的。说到底,看当地态度,按是规划法还是还是装饰装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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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兄弟单位咨询,室外在规划方案上不显示楼梯,现在有楼梯,想让出个复函说明下,好有个依据,拆除,领导不想出,应该怎么复函。
贵局发来的《关于建筑室外加装楼梯相关问题的函》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经与贵局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反映在建筑物室外加装消防楼梯问题,原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图审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施工,如建筑防火要求发生变化,应为改变原图审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施工问题。
经向市局汇报研究,对于已完成规划核实投入使用的项目:新增消防楼梯不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此类问题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此复。
注:所有内容均来自各地同行交流,因地域差异,仅供思路参考,不建议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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