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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有没有出现过规划核实时只有建筑密度超了一点,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都没问题的情况?大家是怎么处理的?
规划核实是最终结果,之前涉及批后监管,要看是未按图施工,还是施工误差造成的。
三次验线下来,应该没有问题,按图施工,估计是设计院测算有误。
报规的阶段,设计院算的密度只考虑了建筑外墙,施工图设计阶段会根据建筑外立面深化材质,包括建筑幕墙,装饰面层等,规划验收的外墙肯定会比报规阶段的建筑基底面积大,密度就大了。
一般是不会超的,除非凸出的特别多,计算的时候要按照经验扩大比例保证不出现这种问题。
2、谁搞过那种改变建筑用途的热线回复,该怎么处理,按什么法?
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改变用途的谁来管,关于既有建筑改变功能的管理办法,一般由住建和资规联合拟定。
目前好像只有装修改变规划功能 消防审查的时候要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住改商的网盘里有答复模板。
3、学校的教师餐厅,能不能设置在地下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关规定: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楼上卧室改成了卫生间,楼下邻居能要求他们恢复卧室么?这个哪个部门管?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相关案例,是判了案涉房间内其余洗漱设施限期拆除,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洗浴房等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居民对房屋进行装修,对其专有部分虽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不可能顶着别人家的卫生间住。这是一个公序良俗的选择。
装修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在发工规证的图纸上入户门以内只写一个住宅,不把每个房间功能写上呢?
施工图审查通不过吧,住宅规范对卧室、厨房、阳台等都有明确的规划要求,比如高度、尺寸、面积等,从规范上讲至少卫生间不可能改为卧室。
注:所有内容均来自各地同行交流,因地域差异,仅供思路参考,不建议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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