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开发边界管理政策摘要

学术   2024-11-01 08: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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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等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外可布局乡村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具有城镇服务功能的城镇组团间连接性的道路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用地。

(二)需要远离城镇或结合交通运输条件布局的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等商业服务业用地。

(三)依托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等特定资源布局的旅游设施、康养设施、科普宣教设施、文创设施、保护纪念设施、体育训练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绿地与开敞空间等用地。

(四)有邻避要求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物流仓储,国家和省级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疫情防护隔离设施等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已纳入化工园区的除外)

(五)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监测、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六)依托本地农业资源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初级加工产业用地。

(七)因稳边固边兴边需要,依托边境资源、特殊地理位置等选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外拟规划布局的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一并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按照本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数据库作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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