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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个商品房(六层以下,多层房屋)一楼住户想要开挖地面与地下室夹层连通 需要什么手续?楼上权属是他的,下面的停车位也是他的。
不能挖,也不能改造,因为他地下的是车位使用权,不是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开发改造的权利。
挖了影响安全,邻居不会同意了,还涉及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比如和地下人防部门连接,给你打通了,就更不安全了。
直接让他去签四邻协议和安全责任状,还有楼上所有用户知情同意书。
把地基挖坏,楼塌了算谁的
影响房屋结构,涉及相临业主权属,存在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问题
这个不是规划管理的问题。
2、在特殊情况下要支持企业发展,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是多少,各地是怎么操作?
按规划技术规定难以落地,现在要想个办法减少点退让距离?现在就是在拿地后,发现一些特殊地质情况,要采取措施避让,出现了难以按规划条件6米的退让距离执行的问题,政府还是需要合理支持企业解决,目前就是最低的底线是多少?
前提是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然后是国家和省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款。
如果只是不符合当地规划规范,在满足消防、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都是地方事权,现在感觉都没问题,在出让前就明确可以减少。
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确实有问题,就调整规划条件,甚至去调控规,不过理由要充分合理,程序要依法走,千万不能一个会议纪要就批了,这种经不起查的。
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做一些特殊措施,比如防火墙,上设备啥的,有明确结论的,也可以的。
3、有个民办学校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拿地的是A公司,实际上进行建设的是B公司,A和B双方签了一个合作协议,B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A的地块上开工建设民办学校,现在立案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土地权利人A公司还是实力建设者B公司啊?
既然拿地了 用地规划许可肯定也是发给A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理应是A 是A擅自委托B建设。
b肯定是在a同意的情况下开工的,感觉谁的土地罚谁更合理吧。
A知情,且是法人,A和B之间有协议,A提供土地,B建设民办学校,B在疫情期间20年开工,没有办证开工,应该是存在主观故意的。
应该罚A,至于AB之间的行为另当别论,如属A同意的情形则无任何疑问,如属A不同意,B强行建设的行为则属公安管理的范筹了。
注:所有内容均来自各地同行交流,因地域差异,仅供思路参考,不建议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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