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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32次厅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4日
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壮大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实现我厅关于“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主题教育调研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增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加快我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上图入库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政府驻地详细规划同步联合编制,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年度自然资源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各级尤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有关部门争取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农业领域、新型城镇化领域等板块的预算,尽力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已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核心图层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可作为急需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
(二)强化规划发展空间精准落地。乡村振兴项目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用地选址。乡村振兴项目选址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供用地选址信息查询服务,重点对是否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红线底线以及强制性规划管控内容的要求进行评价分析,提出引导科学合理选址的建设性意见。允许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5%的机动指标,以“点位示意”“项目清单”或“用途留白”等方式纳入规划管控,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乡村振兴项目。完善涉及国有农林场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强化国有农林场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统筹保障选址在国有农林场的建设项目发展空间。加快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公益性项目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实施征收。
(三)引导生态宜居村庄建设。加强建设选址和村庄空间品质特色风貌引导管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原住居民住宅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用地报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设区市为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季度报请出具认定意见。
(四)统筹乡村振兴用地空间布局。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应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尽量将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纳入村庄建设边界,积极引导公用公服设施项目、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和农村村民住宅优先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建设。可通过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拆旧复垦和建新,对乡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五)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利用。鼓励将耕地整改恢复、土地整治项目与乡村振兴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结合实施,根据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序和经营主体特色耕种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提高耕地利用效益,增加经营主体耕种收入。严禁片面追求耕地指标,不得将25度以上陡坡等不具备长期耕作条件、后期难以管护的地块纳入实施范围。支持探索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将耕地等资源资产化,促进农业股份化经营。
(六)加大补充耕地联农带农力度。鼓励各市县探索村集体和农民参与补充耕地新机制,产生的新增耕地由市县通过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充分调动农民垦造新增耕地、恢复耕地等的积极性。
三、优化规划许可
(七)明确规划许可依据。各地要千方百计加快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但农民住宅建设急需的,县级政府应就村民住宅用地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的规划管控规定;其他乡村振兴项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且有地上建筑物的项目,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不能覆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报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依据经批准的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
(八)优化规划许可程序。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振兴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可在农用地转用申请时同步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政策。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县可在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十)落实设施农业发展空间。各市县应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全面调查摸清农村地区适宜发展设施农业的土地资源潜力,将设施农业发展空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在村庄规划中对设施农业发展空间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地块,有条件的可以编制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政府网站、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精准招商,引导设施农业项目合理选址。鼓励乡镇政府和国有农林场设立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对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鼓励各市县探索简化备案程序,有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减轻项目报备成本。对选址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十二)探索设施农用地确权登记。对已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支持探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及地上农业设施等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标注记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指导脱贫县用好用足国家每年单列下达的600亩用地计划指标。设区市指标确实不足的,可在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符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条件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举证和认定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十四)发挥农用地多种服务功能。在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台和村屯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
(十五)探索多元化供地。稳妥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村集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可由村集体或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依法批准和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禁止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支持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
(十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审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合法手续问题路径,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七)积极盘活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灵活运用规划和土地政策工具,支持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进行用途调整、市场流动和空间置换。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推进释放乡村存量房地资源资产价值。
七、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用
(十八)强化产业导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结合相关产业规划,立足乡村地域单元的整体性,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产业、历史文化、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促进“整治一片示范一方”。支持在整治中打造产业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十九)增强服务功能。各地要应积极组织谋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土地分布碎片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等问题,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当地农村新增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交易收益优先用于耕地保护和乡村振兴建设。完善项目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探索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联农带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映。期间国家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注:所有内容均来自各地同行交流,因地域差异,仅供思路参考,不建议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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