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取得的商业用地,改扩建能不能批准?

学术   2024-11-20 11:4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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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或许是在文后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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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会签批后可以直接办理工规证吗,需不需要出方案批复?

某地是过会后把文本报政府批复,然后业主拿着批复文本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需要上规委会,是否需要政府批复设计方案,是地方规定,没有国家和省级文件的。

2、没有有文件说住宅小区公建配套不允许货币建设,不允许异地建设的,大家见过这个文件没?

《中山市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建设单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省公共服务设施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养老服务设施等),进行配建建设,不得采用货币折价方式抵缴。配套公建设施应按宗地管理,不得异地配建,同一建设单位的相邻用地且允许统一开发的,可按一个项目统筹配建。

经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部门双方协商同意,接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及控规约定外的配建需求,导致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多于应配建面积时,超出部分,接收部门按《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签订时的建设成本价购买。

国家层面没有不能异地补缴、货币折价的文件。

各地一般都不再有绿化、车位、公建的异地建设方面的办法了,都必须要求在当前用地内严格执行规划条件。

3、以前的乡镇供销社用地,用途为商服,类型为划拨,想再新建门面房,该如何审批,能核定一个规划条件吗?没有规划条件,只有一本划拨土地证,商服用地。开发边界内。

有权属证明还好了,不用再确权了。老七所八站很正常。

如果在边界内,按照已批的国空走,但是要有控规。按照控规出条件,然后上规委会补缴出让金,划拨转出让。

不再符合划拨用地使用情形的,应该转为出让,这种前提下,基本没有多少土地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当然对以前的产证上,载明取得方式是租赁、划拨的,规划用途是商业的,还是谨慎点好,如果涉及到原来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议都报政府。

能否按照按照控规出条件,征求下利用的意见,土委会规委会一上,报政府。

政府肯定是要有个意见,然后就是续建,继续是商业的话,肯定是涉及划拨转出让的,得请示。

从某种意义上讲,按照以前群里讨论的,按照原有合法产权证建筑面积进行重建是比较安全的,如果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涉及调整容积率风险,除非有河北那种全省的文件支撑,或者政府有足够的胆量去操作。

4、新建厂房两栋车间之间通道,企业想直接设计雨棚,这部分建筑面积跟占地面积也是按正常的去算吗?雨棚是有14米高,然后雨棚下还布置了机动车车位。

按厂房进行审批。

机动车我们不给排,现在电动车那么普遍了,风险太高了,消防部门也不同意的。

某地是规定车位不允许设置 然后要不要按室内停车的标准去要求

某地遇到一个类似的项目,雨棚底下没有车位,但是后期消防验收会有问题。

建议看一下前几天《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保障仓储项目运输、装卸货避风遮雨需求,在自有建设用地内建设未围合形成建筑空间的雨棚等设施。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种类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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