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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各地一般需要落在什么用地?
查了一些材料,各地有工业用地,也有环卫用地。
按照用地用海分类标准,环卫用地是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从工业项目的特征来讲,有加工工艺,有新工业制品,有生产标准的产物的,就是工业。所以说如果是垃圾粉碎、压缩、转运、地埋等的,就是垃圾处置。如果有加工,比如废金属处理后,出来铁锭,建筑垃圾粉碎加入水泥等,做成砖块,那就是工业。
消纳场、弃土场作为环卫用地。建筑垃圾处置中心有争议。这边都叫“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有两个区按环卫走,两个区按工业走。建议如拟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就走工业用地招拍挂。如专项规划布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国空清单上也有的,按环卫用地划拨。毕竟这个是要大力支持的,自身也有邻避效应,能落地建设就很好了。
各地城管局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征求各单位意见,所以涉及这个问题。
让城管去找项目能落地的地方啊,地所有权又不是资规的。面向实施的规划找不到地再怎么规划也没用。资规做好相应规划调整和用地保障工作。设计方不知道管理和保障的难处,从理论到理论。
2、交通场站用地可以兼容商业、居住吗?
去看看重庆、上海、北京,应该有类似的案例,商业综合体中安排公交车站是不错的,居住应该不多,有毕竟有干扰。
3、规划核实时,验收建筑面积是不是计容建筑面积?
一般两个都要验,两个都重要。
按照工规证和规划条件来核对。主要是核对计容面积。
确实有些地方只管计容面积,因为他们是发证和规划条件都只载明计容面积。
要请教一下浙江同行,他们是不是全省统一按照房产面积去发证,核实也按照房产面积么?
其他省份不动产登记是房产面积,规划许可和核实是建筑面积,是有脱节的,有错误的概率。
4、开发边界里面如果建一个设施农用地,可以按照办理设农手续办理吗?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在开发边界内走不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了在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大于25度坡范围内禁止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
5、工业地块规划功能已经不符合了,能不能进行原拆原建?那企业厂房已是危房,如何解决呢,只能加固?
不行,要与现行规划性质相符。
都是国空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矛盾
一般只能加固了,除非有当地特殊政策,比如浙江余姚的。
注:所有内容均来自各地同行交流,因地域差异,仅供思路参考,不建议直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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