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种类更多了!

学术   2024-11-14 17:3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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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订本豁免清单。

一、下列类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装修维护类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建筑结规划性质的内部装修与房间分割;

2.不影响城市风貌、不改变建筑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除外);

3.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防高空坠物、保温层等设施安装;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5.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美化设施改造;

6.实体经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设备安装等;

7.在自有建设用地中,符合安全、卫生、市容市貌要求的装箱等物资的摆放

8.为扬尘污染治理进行整体封闭改造的设施;

9.保障仓储项目运输、装卸货避风遮雨需求,在自有建设用地内建设未围合形成建筑空间的雨棚等设施。

(二)公共服务类

10.政府主导建设或在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11.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警用设施、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可移动的非永久性公共厕所、公共直饮水设施、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桩等设施;

12.路灯、路标、路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及安装上述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

13.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智慧服务系统柜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及AED装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救援设施;

14.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5.在各类公园、绿道、林场、景区内,政府主导或政府授权平台建设的小型管理服务建筑,以及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园林小品等游憩及景观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小桥(涵)等交通设施,内部围墙、配套厕所、驿站、水电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等

16.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公交停车、非机动停车、公共充电设施、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等公益性设施。

(三)市政、交通设施类

17.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和不独立占地的消防设施;

18.无独立占地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接收)设施、分布式光伏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及配套设备;

19.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用于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配套箱柜及通信基站、燃气调压箱柜、阀门、放散管、供电设施增容改造、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20.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在管廊内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利用现有电缆、电信管沟或套管进行穿缆的电缆、电信管线工程;

21.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备、慢行系统风雨连廊设施及其他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等不涉及调整道路规划红线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交通工程;

22.已建成道路现状红线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优化改造及绿化迁改、道路附属设施迁改项目;

23.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临时设置的平面公共停车场,利用已有建(构)筑物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设的非机动停车、车棚、充电等设施;

24.政府主导或政府授权平台实施的河湖、水库、渠道、闸坝及其附属设施治理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文监测,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等;

25.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在加油(气)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施

(四)更新改造类

26.经主管部门认定,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利用既有建筑,开展便民菜市场、创意文化展示、便民服务、医疗养老、托育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改造项目;

27.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住宅小区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收集点、换热站、配电站、警务室、微型消防站等设施工程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

28.已建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内部道路、配套市政管网、围墙、围栏、大门等的修缮、调整,新设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人行出入口等各类无基础设施;

29.符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调整既有或已经规划审批的出入口宽度及位置的;

30.用地内部地面及地下停车位划定与调整(不能低于相关规范规定的车位配比

31.符合相关政策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既有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机动车充电设施和非机动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或更新;

32.自有建设用地内户外景观水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各类设施及附属于公共建筑或院落的小型雕塑、假山水池、凉亭、连廊等景观设施的设置或更新;

33.按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及技术改造的。

二、下列类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不涉及面积增加的屋顶维修改造;既有公共建筑建设符合日照、消防、安全、退让距离等要求及各项技术规定的屋顶构筑物;(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外);

2.自有建设用地内的管线工程

3.自有建设用地内的临时施工棚、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临时施工出入口、临时售楼处及展厅等,竣工前拆除的;

4.抢险救灾、应急防控等建设项目及其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任务完成后拆除、恢复原貌的;

5.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6.符合相关政策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的

7.既有住宅小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换热站、供水加压等公共配套项目;

8.符合相关政策,在非居住项目用地范围内加装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工程;

9.政府主导建设的、为既有体育健身设施配套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的;

10.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因企业生产管理需要增设门卫,建筑屋顶加建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的;

11.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满足消防要求、结构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既有生产厂房、物流仓库内的增减夹层;

12.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13.符合相关政策,地下新建消防水池、污水池、事故处理池等构筑物的;在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供水调蓄水池、其他水处理构筑物的;

14.现状市政公用设施自有建设用地内,新增不大于 200 ㎡ 的设备用房或配套设施用房;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及上级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免于规划审查的有关情形。

三、术语解释

(一)无需办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减少办事企业群众咨询和材料准备负担,而提前通过文件形式明确“无需办理”的情形。

(二)免于办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原本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本着简化审批,提升管理效率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豁免。

(三)自有建设用地:是指权属人持有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上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空间。

四、相关事项

(一)本清单适用范围为济南市各区(含功能区),两县可参照执行。
(二)列入本清单的事项,不再单独设置规划手续办理流程。列入第二项免于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事项,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豁免的建设项目出具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证明。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中应遵循《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相关风貌保护要求。
(四)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利益,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其他手续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办手续。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新政策新文件精神,对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济工改办字〔2022〕7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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