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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户持国有土地证办申请办理修建,2018县住建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建好因邻里纠纷,邻家起诉至法院撤销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邻家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许可证有无依据?
如果国有土地证都注销了,那可以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土地都没有了,建筑本来就要处理。
一般情况下,规划部门不会主动去撤销这个,反正土地都没有了,不会有后续问题了,要撤销肯定是咨询好法律顾问的。
虽然已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有建筑一是符合规划的,二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国有土地证是真实有效的,办理程序是合法,三是目前法律上未有规定撤销了国有土地证就必须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如果建筑没有建完,施工许可注销了,可以注销工规证,如果建筑都完工了,也没有必要了。
大家怎么看?
2、三类工业用地,可以兼容二类用地企业项目吗?是否要变性?
看定义,低于三类排放标准就可以了,所以是可以的。
3、一块居住用地,一块中小学用地,同一个业主取得(挂牌和划拨),中间相隔1公里,能否在同一个工规证中核发,有没有法律问题?
前几天才讨论过类似的,按立项文件分来走,系统也是这样才可以走通的。
行政审批是依法行政,依规程办理。从来就没有把不同的建设项目捆绑审批的说法,这根本就无章可循,没必要找什么依据。政府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个人民事行为是法无禁止可为。不要搞混了。
相邻地块,除了权利人是同一个外,用地性质和其他刚性的规划指标都应该一致,包括用地终止时间。
4、请问高压线走廊下面,可以做地下消防水池吗?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但是一般情况下,确有需要的,可以征求供电部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特别处理。说白了就是请他们参加联合审查,签字盖章,确认总平图面,然后施工过程要监督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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