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星儒,吴宏政|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对历史辩证法的新发展

文摘   2024-10-21 10:10   云南  

作者简介

吴星儒,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安全。

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改造,创立了“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原理”,但马克思并没有专门论述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主要矛盾是历史辩证法的“特殊原理”,是衡量社会主义进步的“客观标尺”。新矛盾对历史辩证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社会主要矛盾双方包括“目的项”和“条件项”,两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规定;新矛盾不是对旧矛盾的彻底否定,而是对旧矛盾的“扬弃”。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辩证法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本文简称为“新矛盾”)。这一重大的判断包含着深厚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为此,应该从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去探讨其中的深刻内涵,否则,或许无法洞察该论断的理论价值。众所周知,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批判,在继承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辩证法”。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他们都把“矛盾”的本质理解为辩证法。因此,关于“新矛盾”的论断显然是对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辩证法的新发展。本文尝试结合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分析“新矛盾”对历史辩证法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探讨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和学理基础。

一、“社会主要矛盾理论”是对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的拓展



  社会主要矛盾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但是,社会历史规律是分为不同层次的,马克思只关注了宏观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规律没有给予充分的论述。因为,毕竟在马克思的时代,如何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是马克思直接关注的理论主题和现实问题。而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没有进入马克思的历史视野。不能超出历史时代而要求哲学家解决每个时代的具体问题,或者如恩格斯所说的,那需要全部世界历史加以解决的问题,是不能要求马克思本人全部解决,而是要在时代的发展中由马克思的继承者们逐渐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问题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拓展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社会主要矛盾问题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新和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克思没有明确揭示社会主义的“社会主要矛盾”
  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所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是马克思所发现的“社会形态更替”的历史唯物主义规律。但是,对于一个社会形态内部的不同阶段,尤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给出具体的分析,因此,经典历史唯物主义在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内部的社会发展规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论述。
  众所周知,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的认识大概达到了如下这一点: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中间需要一个“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被马克思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进一步,马恩指出,这一阶段需要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马克思也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按劳分配”。但是,马克思同时明确强调,虽然可以实行按劳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按劳分配实现了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概念。“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列宁也在《国家与革命》里分析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这一“过渡阶段”应该采取哪些方式、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也没有想好。“至于人类会经过哪些阶段,通过哪些实际办法达到这个最高目的(指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引者注),那我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就说明,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没有给出具体的原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主要论述的是社会形态更替的原理,显然这是宏观的历史发展原理。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代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国家。尽管马克思也深刻分析了巴黎公社政权失败的经验教训,但因为时间短暂不可能探索出建设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然而,在同一个社会形态内部的不同发展阶段,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规律,这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完成的理论任务,毕竟要有人来完成。这一任务便留给了列宁,特别是留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列宁也认为,马克思没有对社会主义建设提出明确的思路,这恰恰说明马克思是“严谨”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问题的方法一定是从客观事实出发。马克思甚至把历史唯物主义看做是“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而且是“实证科学”。所以,马克思主义所以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就是因为马克思尊重社会客观现实。在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时候,马克思不可能凭借“想象”来发现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由此可知,列宁的分析是准确的,即关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马克思并没有想得十分清楚。这就留给了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加以创新和发展的空间,以便探讨和总结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开始探讨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而这其中对经典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最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就是“社会主要矛盾”问题的提出。

(二)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和“特殊原理”
  前文已经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规律是关于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包含诸多内容,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出的一系列历史唯物主义命题:人类社会历史必然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必然从阶级社会发展到无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国家的消亡、民族的消亡;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发展的过渡阶段等等。而我们所讨论的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主要矛盾”,因而是相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原理而言的“特殊原理”,对此马克思没有直接论述。这一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内部的“特殊原理”只能留待后继者进一步探索。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这些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内部发展规律和矛盾的原理,一定是在经典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之下展开的,因而它们可以被理解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特殊原理”。这样,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是关于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而历史唯物主义的“特殊原理”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内部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规律。既然是“一般原理”和“特殊原理”之间的关系,因此,“特殊原理”就一定要服从“一般原理”,就如同“下位法”一定要服从“上位法”一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因而是“上位法”,而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下位法”,下位法应该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才是有效的。同样道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规律也要服从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原理”。

  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德文版序言中曾经坦诚地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某些地方本来可以作一些修改。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恩格斯的这段论述表明,第一,作为“一般原理”的历史唯物主义是普遍适用的,因而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一定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的;第二,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作为“特殊原理”,一定是随着时代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就为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实践证明,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取得了诸多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才发生了转化。

(三)“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主义进步的“客观标尺”
  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表达的是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跃迁,而在同一个社会形态内部,社会进步表现为较低发展阶段向较高发展阶段的跃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内部的社会发展阶段理论,马克思没有做出详细的论述。实际上,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社会发展进步是通过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体现出来的,这一点也是对经典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的拓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理解为社会主义社会进步的“客观标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四次转化。这些矛盾的转化都是在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之下发生的。总体来说,社会主义社会是通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因此,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一定是朝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一方向前进的。这就意味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有方向和目标的。每一次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都向着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迈进了一步。由此决定社会主要矛盾的更替也呈现为社会发展阶段的“跃迁”。后面的社会主要矛盾一定比前一历史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跃迁”一步,否则,就不能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是以社会主要矛盾的升级或跃迁为参照系而表现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可以被看做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标尺”。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进一步,根据邓小平理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到今天,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仍然没有超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仍然没有超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这一点,习近平特别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因此,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候,就一定要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这些“一般原理”的视野之下来进行。



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唯物主义逻辑


  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解,要深入到社会主要矛盾双方内在关联,挖掘其中蕴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要义。尤其对其中遵循的逻辑结构的把握,对于理解矛盾双方内在关联至关重要。怎样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矛盾双方”的历史唯物主义关联,是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的逻辑前提。双方的历史唯物主义关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的“目的项”和“条件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每一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即矛盾总是“双方”的矛盾。一般来说,矛盾双方分别由“目的项”和“条件项”构成,即为了达到某种目标(目的项),现实条件(条件项)还不够充分,于是导致“目的项”和“条件项”之间的矛盾。同样,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是如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中心目标。党的全部奋斗宗旨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但是,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什么是“美好生活”不能抽象地理解,而是要具体地、历史地加以理解。从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概括可以看出,这一“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在解决“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因此,理解两者的历史唯物主义关联非常重要。

  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里表明,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另一方是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前者是我们对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一个目标设定,因此,可以把这一美好生活理解为社会主要矛盾的“目的项”。后者则是为了实现这一美好生活的目标所要创造的客观历史条件,即解决发展的平衡和充分问题。因此,可以把后者理解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条件项”。可见,社会主要矛盾一般来说是由“目的项”和“条件项”构成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逻辑结构对于十八大之前的社会主要矛盾也适用。在“人们日益丰富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中,“目的项”是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条件项”则是发展生产力。这一“目的项”和“条件项”的逻辑相关性可以概括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一般原理,即社会主要矛盾是由“目的项”和“条件项”构成的。

(二)社会主要矛盾双方条件的逻辑相关性
  社会主要矛盾的“目的项”和“条件项”的逻辑相关性可以表述为:“发展的平衡和充分”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条件是为了实现目的而成为条件的。但是,从形式逻辑的判断特征上看,“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两种。显然,实现美好生活的条件有很多。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仅仅构成了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是指该条件是某事物产生所依赖的必不可少的诸多条件中的“其一”而不是“全部”,所谓“充分条件”是指该条件是某事物产生所依赖的“全部条件”。
  实际上,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比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的论述中提出了一系列条件:“物质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不仅仅是谋生手段”等等,这些共同构成了共产主义的“客观条件”。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不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已。但是,这一“必要条件”在全部条件系列中却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因为,如果离开生产资料公有制,其他的一切客观条件都不可能实现。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不仅要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客观条件,还需要有“主观条件”,这就是人们的精神境界的提高。正如列宁所说的,“超出这种使人象夏洛克那样冷酷地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狭隘眼界”。而且,共产主义需要不再把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看做是“强制性”的,而是被作为“习惯”来遵守。等等。这些都说明,共产主义社会不仅需要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客观条件”,还需要有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这一“主观条件”。这也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仅仅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同样道理,对于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也不仅仅需要社会发展的平衡和充分这一“客观条件”,而且还需要人们的精神境界、道德情操、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等方面的“主观条件”。这些都是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给我们带来的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重要启示。但是,只有逻辑相关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深入到社会历史的实践领域,才能准确理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内涵。正是因为深入到社会历史领域,深入到“客观条件”中,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才丰富和发展了经典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三)界定“美好生活”应该着眼于历史性“客观条件”
  “美好生活”这一“目的项”要从社会主要矛盾的“条件项”得到规定。也就是说,怎样实现“美好生活”?解决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是实现美好生活的核心条件。实现美好生活应该具有很多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比如,从主观条件上看,实现美好生活需要有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生活是否美好,显然不是“物质财富”能够完全解决的。因为,马克思的说法是:“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既然人是有精神有理性的,因而,对于人来说,美好生活就一定包含着主体自身的观念。
  但是,进一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看,人们主观的价值观念是由外部客观世界决定的。因此,实现美好生活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其“客观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解决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就构成了实现美好生活的“客观条件”。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是,它总是从“客观”的角度来思考人类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从“主观”的角度。因为,美好生活如果单纯从“主观条件”来考察,必然是一种唯心论的思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因此,不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就决定了不同的美好生活的标准。比如,一个艺术家如果能从事艺术创造,就是对他来说的美好生活。一个喜欢赌博的人能从事赌博就是美好生活。可见,如果仅仅从“主观条件”来定义美好生活,就必然陷入杂乱无章的局面,因而无法从这些所谓的杂乱的美好生活来理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可见,“美好生活”的界定决不能按照“主观条件”来加以界定,而是应该按照社会的“客观条件”来加以界定。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历史进步的时候,明确提出不应该从“观念”出发,而应该从“现实的人”出发。这一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明确的表述:“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这就是说,什么是“美好生活”这一问题,不能从某个人的主观观念中来界定,而是要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中加以界定。
  然而,在客观条件中也会有很多因素会影响美好生活。比如,就业机会是否充分、医疗保障是否充分、教育资源是否丰富等等这些民生事业都构成了美好生活的“客观条件”。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美好生活的关键条件是发展的平衡和充分。我们发现,“发展”是一个高阶概念,这一概念囊括了所有能够实现美好生活的具体的“客观条件”。而上述客观条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比如,就业条件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会遇到新的挑战,因此就业条件作为实现美好生活的客观条件会发生相应变化。医疗保障条件在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中也会发生变化。同样,教育资源在全球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背景下也会出现新变化。这就意味着,美好生活的客观条件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不存在一种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的抽象的美好生活。正是因为这一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推动了历史辩证法的新发展。


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赋予“历史辩证法”的新内涵


  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就是辩证法,但不同于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而是“历史辩证法”。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解为“历史辩证法”我们通常把马克思主义概括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里隐含的观点是,辩证法是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原理”。所以,对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来说,同样需要回到“历史辩证法”的高度来加以理解,才更有助于对该问题的理解。以下从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出发理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反过来也能够充分体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赋予历史辩证法的新内涵。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渐进过程
  首先,从“质量互变规律”来理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但实际上这一转化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原来的社会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转化为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当然,这里所说的“质变”也是相对的,即仍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范围内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质变,而不是突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质变,这一点需要明确。因此,量变和质变都是相对的,这也是符合历史辩证法基本原则的。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生产力逐渐得到了提升,并且使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人们对社会发展的期待也渐渐地发生着变化。改革开放之初,解决温饱问题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目标。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单纯的物质生活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以往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主要矛盾的“目的项”发生了变化。而“条件项”也自然会随着“目的项”的渐变而发生渐变。因此,从前的社会主义主要矛盾自从确立起来以后,就在渐渐地发生着量的变化,因而用黑格尔的辩证法观点来说,从前的社会矛盾在量变中就处在“流逝着的环节”当中。马克思曾经赞扬黑格尔辩证法“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这一观点。恩格斯也曾经赞扬黑格尔的这一观点,认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最根本意义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因此,从旧矛盾转化为新矛盾是一个由量变引起质变的渐进过程。旧矛盾不断发展并消解着自身,最终量变引起了质变,把自身扬弃在新矛盾当中。这是社会主要矛盾在“质量互变”意义上呈现的历史辩证法。

(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
  其次,从“对立统一规律”来理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即目的项和条件项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美好生活是通过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是由美好生活的向往所规定的。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做是相互规定的辩证关系。我们所说的美好生活,是针对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而提出来的,而不是在其他意义上提出来的。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去理解美好生活的时候,也应该坚持一种“历史的观点”,而不能抽象地理解美好生活。因为,在抽象的意义上,美好生活包括任何方面的美好,显然这种抽象意义上的美好生活是包罗万象的。前文已经提到,发展的平衡和充分仅仅是为美好生活提供“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就意味着不能指望发展的平衡和充分就能够彻底全部实现美好生活,也不能指望发展的平衡和充分问题能够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即便是发展的平衡和充分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衡和充分。这种辩证法的思维提醒我们不能对美好生活有更多的期待,它仅仅是指发展的平衡和充分意义上的美好生活。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列宁的说法仍然还有“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因而不可能做到彻底的平衡和充分。这也表明,我们不能对发展的平衡和充分问题期待更高,也同样要用“辩证的观点”来理解平衡和发展。尊重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来理解发展的平衡和充分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解决发展的平衡和充分问题是针对实现美好生活所提出来的平衡和充分问题,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平衡和充分。比如,如果不考虑到广大人民为实现美好生活,发展的充分问题可能会不计手段,为了实现发展的充分可能违背生态环境,单纯追求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发展的平衡可能仅仅从为了保护生产效率出发而实现发展的平衡,而不是从美好生活出发来实现发展的平衡。

  发展的平衡和充分是由美好生活来规定的,否则,如果对实现美好生活不利,发展的平衡和充分也就失去了意义。这就意味着,发展的平衡和充分问题,也不是在一般抽象的意义上所说的,而是特指相对于实现美好生活而实现的发展的平衡和充分。否则,我们将没有判断发展是否平衡和充分的标准。评价发展是否是平衡的充分的,其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总之,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即“目的项”和“条件项”两者之间是相互规定的辩证统一关系,因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思维方式。这也是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条历史辩证法原理。

(三)新矛盾是对旧矛盾的“扬弃”
  最后,从“否定之否定规律”来理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在辩证法思维中可以理解为本质上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即“扬弃”。也就是说,原来的社会主要矛盾不是“消失”了,而是被“扬弃”了,即扬弃在更高级的社会主要矛盾当中了。这样,原来的社会主要矛盾不是不存在了,而是在更高级的社会主要矛盾中被继承下来并得到了解决。因此,我们不能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来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似乎转化后的新矛盾与旧矛盾没有联系。相反,应该用辩证法的思维来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的更替。实际上,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在讨论社会形态更替的时候,也是在辩证法的思维中论述的。一个新的社会形态是在旧的社会形态中产生的,旧的社会形态被扬弃为新的社会形态,而不是与旧的社会形态完全没有联系的。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这样,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一个新形态扬弃旧形态的过程。
  同样道理,在同一个社会形态内部,不同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也是一种扬弃关系。这是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来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就会澄清如下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就不需要“提高生产力”了吗?显然不是。生产力是前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条件项”,但它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被继承下来,并且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比如,新时代提高生产力不再是简单的“以GDP论英雄”,而是要考虑到生产力质量的提升,而不能单纯从“数量”上提升。正如习近平强调的“新质生产力”。这样,新时代提高生产力就是对前一阶段生产力的扬弃。习近平提出“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近年来学术界也提出了“生态生产力”的概念,意思就是我们追求生产力的发展的同时,要同时考虑到生态文明建设,因而生产力要符合生态原则。否则如果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提高生产力,就不能被看做是社会进步的尺度。再比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需要物质文化的发展了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物质文化的发展同样需要,但不仅仅限于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还要在此基础上追求“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构成了美好生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不意味着抛弃物质文化等等,这些都表明新时代社会主义矛盾转化本质上是对原来旧矛盾的“扬弃”,而不是全盘否定。这就说明,只有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理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才能避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及其导致的误解。这些都构成了社会主要矛盾对历史辩证法的新发展。

(为方便阅读,参考文献及注释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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