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军,黄莺|案件溢出事实对法院裁判形成过程的影响

文摘   2024-11-28 12:30   云南  

作者简介


牟军,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莺,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

准确把握与合理运用案件溢出事实,对于案件定量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以民事纠纷中的彩礼案为例,我国已形成案件溢出事实运用的规范主义的三种进路。然而,这些规范主义进路存在难以对溢出事实作出穷尽规定,难以量化把握溢出事实的运用,以及已有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尚有矛盾或欠严谨等主要问题。因而在案件的定量裁判中,裁判者对溢出事实的判断和运用仍需遵循实践主义逻辑,要基于个案溢出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内在联系,从情理角度对案件的溢出事实加以衡量,并以可靠性作为判断和运用案件溢出事实的前提。运用案件溢出事实作出的定量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证成,需以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在最低限度的可接受性为前提。

关键词:案件溢出事实;定量裁判;规范主义;实践主义逻辑;裁判正当性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运用对于案件裁判的质量乃至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但这一裁判环节又是长期困扰司法者的一个难题。如果案件可以通过“事实+规范=结论”的三段论模式加以处理,事实的认定无须裁判者加以具体衡量,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结论,案件的定性和定量均不存在障碍,则这类案件属于简单案件。而如果案件的“事实+规范≠结论”,也即案件裁判通过三段论无法得出结论,且案件裁判的难点又并非事实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其阻碍了案件的准确定性,需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或通过适用法律原则来解决。而法律原则所涵盖的范围更宽广,语义不确定,增加了法官裁量的难度,那么,这类案件属于实践中不占多数的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集中反映为依据案件的主要事实、适用现行法律规范可以作出案件的定性裁判,但与此同时,在案件的定量裁判中,还需充分考虑除案件主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这类事实可称为案件的溢出事实,而这种溢出事实影响下的定量裁判案件,是除简单和疑难案件之外的一类特定案件。在定量裁判之中,准确把握与合理运用溢出事实,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本文拟以彩礼案的裁判为切入点,从案件溢出事实的内涵和外延分析出发,就溢出事实的具体判断、溢出事实运用的规范主义进路,以及溢出事实运用应采取的司法实践主义进路等作探讨。




一、案件的溢出事实与定量裁判

  所谓案件的溢出事实是指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判决路径,在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确定的情形下,依照大前提确定的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主要事实范围之外的事实。案件的溢出事实虽是案件整体事实的一部分,但其不属于案件的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而是案件事实中的次要事实,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直接决定案件定量裁判的结果,从而对案件最终的公正处理产生重要影响。正因如此,需要准确定位和把握案件的溢出事实。
  在民事纠纷中,彩礼等财物返还案件的溢出事实对定量裁判的影响较为典型。例如,在S某案中,S某(男)与J某(女)同居,在此过程中,J某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后双方办了婚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S某给了J某家人一定数额的彩礼,向J某提供经济支持,并为结婚购买了钻戒、其他金银首饰等,J某也给了S某一定数量的现金并提供了生活开销。后双方解除婚约,并自愿签订彩礼返还协议,但因J某未履行协议而产生纠纷。再如在L某案中,L某(男)按习俗为D某(女)购买了“三金”,并给了D某家人一定数额的见面礼金和铺成礼金,D某家人也回了礼,并为女方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嫁妆,双方遂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因D某发现L某患有生理疾病,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在此期间,D某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因彩礼认定和返还发生纠纷。与上述彩礼纠纷类似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类案件不属于前文提到的简单案件,原因在于三方面:一是需要返还的除彩礼外还有其他财物,如结婚钻戒、其他金银首饰、拍摄婚纱照和酒席费用等,其与彩礼的关系需要厘清;二是彩礼的返还需要衡量案件的溢出事实,判断溢出事实对于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数额产生的影响;三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需要综合溢出事实加以合理确定。然而,这类案件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疑难案件,因为根据逻辑三段论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案件的定性是基本清楚的:首先是案件中的彩礼范围明确。根据约定俗成的观念,彩礼是订立婚约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通常为较贵重的财物,例如,一定数额的现金、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财物。S某案中的彩礼是明确的,L某案中俗称的见面礼、铺成礼也是习惯中的彩礼。虽然上述案件中涉及其他财物,但其与彩礼的界线基本上是清楚的。其次是案件中的彩礼等财物应该返还。
  上述案件既不属于实践中的简单案件,也非真正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但因为案件中存在较为复杂的溢出事实,并已对案件的定量裁判产生了直接影响,故本文将其界定为处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间的、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且裁判者又有一定裁量空间的案件。在S某案中,诸如J某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双方办了婚宴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期,J某也给了S某一定数量的现金并提供了生活开销,双方签订彩礼返还协议,以及在L某案中,双方不仅办了婚宴并共同生活,D某家人为双方日后的共同生活购买了家具、家电、日常用品等嫁妆,L某向D某隐瞒自身患有生理疾病,D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等均可能成为法官裁量中的溢出事实。裁判者对上述案件的定性不存在问题,但对案件进行定量裁判却较为困难,原因就在于案件中的溢出事实需要被更为合理地把握。在上述案件中,既不能按照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和其他财物数额及利息予以全部返还,而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和其他影响因素;也不能简单认为仅返还以彩礼名义给付的现金财物即可,而忽略男方为订立婚约购买金银首饰、举办婚礼,以及购买其他日用品所支出的费用。由此,分析案件的溢出事实,对于公正有效地处理个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案件溢出事实的判断和运用实践,可以为同类案件的定量分析及处理提供可参考的指导性意见。




二、案件溢出事实对裁判形成的规范主义进路

  近10年来,随着我国因彩礼导致的诉讼纠纷案数量增加,各地法院逐渐总结出这类案件的溢出事实运用于裁判时的具体原则和标准,从而形成了关于案件溢出事实判断和运用的三种规范主义进路:一是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加以规范。如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彩礼的给付形态和给付对象;202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认为,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和消耗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形;202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给付彩礼后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接受彩礼一方支付共同生活期间费用开支的,彩礼转化为共同花销,无需返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加以针对性指导。例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期间育有子女,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根据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是否育有子女等情况对过重的彩礼酌情返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系统规定。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彩礼案适用法律规定》),基本将上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各项原则纳入了司法解释之中。
  从上述彩礼案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来看,案件溢出事实运用的规范化进路在案件的定量裁判中具有积极意义:一是为此类案件裁判提供明确依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彩礼案件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往往要做大量的思想和疏导工作,才能让案件溢出事实的裁判取得说服力,导致办案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且裁判难以获得权威性。上述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各种彩礼返还需考量的溢出事实情形提供了明确依据,且来自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化解社会矛盾和纷争的作用。二是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司法裁量标准。通过司法解释对溢出事实运用的具体规定,各地在相似案件的处理中形成较为统一的案件裁量标准,让司法中的同案同判原则得以落实,实现了司法的普遍形式正义目标,也使不同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在维护规范的统一性上担负起了应有的伦理责任。三是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也较妥当。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法律和社会共识来看,彩礼的返还与否以双方当事人是否正式登记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如果已登记结婚的,彩礼不应返还。若要打破这一常规,没有法理的支撑是难以服人的。因此,通过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提供一定的裁量依据是必要的,有利于法官把握裁判的尺度和界限。
  然而,案件溢出事实裁判运用的规范主义进路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溢出事实的事先规范并不具备全面性和基本覆盖性的特点。从现行彩礼纠纷案件的定量裁判实践来看,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溢出事实影响裁判的具体规定来自于个案裁判中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是提炼和概括各地典型案例后形成的认定规范,这些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难以穷尽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情形,或有效提炼出可普遍适用的一般准则和依据。二是溢出事实在案件定量裁判中仍缺乏基本的量化标准。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明确指出各种溢出事实是法官裁判案件时可考虑的因素,但关于这些因素之间的主次顺序和相互关系对裁判尺度的影响等问题则没有规定。三是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有矛盾或欠严谨之处。出于为大量彩礼纠纷案及时提供一定裁量依据的现实考虑,在缺乏必要梳理和协调的情况之下,各地推出的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矛盾或不当之处,使得裁判者难以把握具体适用的原则和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案适用法律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由此,在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中,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对溢出事实的规范常难以有效发挥规则之治的功能。




三、案件溢出事实的判断及其对定量裁判影响的实践逻辑

  从上述三种规范主义进路来看,其存在的难以全面覆盖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各种情形、定量裁判缺乏基本量化标准、各类规范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等问题表明,以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方式对不同类型案件及具体个案的溢出事实作出预先分类和具体划定,并将之准确地运用于案件的定量裁判之中并不容易,在案件的定量裁判中,规范主义方式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个案的定量裁判是司法个别化实践的产物,因而,在判断个案的溢出事实并将其运用于案件的定量裁判时,裁判者仍需遵循司法实践的固有规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应因素加以裁量判断。但是,裁判者对案件溢出事实的判断及运用是有其实践逻辑的,而非杂乱和无序的。
  第一,裁判者从案件的溢出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内在联系中加以判断。如上所述,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决定案件性质的事实,也是案件的基础事实,案件的其他事实与主要事实的亲疏远近决定了这些事实与案件核心问题间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从而可以确定案件溢出事实的价值。在裁判者作出的彩礼等返还数额的定量裁判中,溢出事实的属性及其对案件定量裁判的影响是以其与主要事实的联系状况为依据来确定的。在前述的S某案和L某案中,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主要事实相关的溢出事实是双方已举行结婚典礼,并持续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及女方的怀孕流产等,其表明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存在如同正常婚姻生活的既成事实,这一既成事实削弱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主要事实的价值,是法官判断并最终确定彩礼返还数额的重要依据。而与已给付的彩礼这一主要事实直接相关的溢出事实则是对方的回礼、嫁妆等,由于其和给付彩礼的性质相同、时间相近,从而与主要事实的相关性更高,与彩礼返还具有更直接的关系,是裁判者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考虑的直接因素。
  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判断“是一个需要运用经验知识或常识的推论过程”,无论个人或集体,我们都有定义不清的信念凝聚体,有高级模型、零星记忆、印象、神话、谚语、刻板印象或偏见。对此,德国学者伽达默尔称之为“前见”,即在“特定的历史情境、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作用于理解主体而使理解主体形成的一种先在的思想渗透”。这是法官进行判断的基础因素和首要条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对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判断可能较为准确,反之则可能无法洞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比如,缺乏恋爱和婚姻经历的法官可能无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没有接触过彩礼的法官可能无法理解传统习俗盛行的地域中彩礼对女方的意义。这种经验是通过经历、长期学习和审理案件所积累的,是一种知识内化后的直觉。“在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套用的疑难案件中,法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判断会在事实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裁判者从情理或情感角度对案件的溢出事实加以衡量。在实践中,法官基于与主要事实的内在联系判断溢出事实的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这属于一种常理和常识的判断,但法官在这一常规判断中通常会融入情理因素,尔后进行综合裁量。比如,酌情就包含了裁判者自身对案件情理因素的把握和认识,表明裁判者希望案件的处理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当然,酌情并不存在客观的衡量标准,在事实的价值相互冲突时,应由裁判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在对与彩礼认定及返还数额相关的溢出事实的判断中,裁判者的情感因素也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性别、经历的裁判者在彩礼返还定量裁判中的出发点不同,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女性裁判者因性别或可能有类似经历的原因,会表现出对女性当事人的同情,进而,彩礼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可能会更有利于女性当事人。正如心理学上所讲的同理心或共情能力,即主体会将他人的观点、资源、特质纳入自我。“共情受到个体与目标人物的关系、熟悉度、相似经历等影响。”实践中,裁判者基于性别和过往经历等因素,可能会与当事人产生情感上的共鸣。
  第三,裁判者对案件溢出事实的把握以可靠性为前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之外,案件定量裁判中遵循的一个共同前提在于,溢出事实本身需有相应的证据或线索来证明或支持,以确保其本身的可靠性。从彩礼案的情况来看,裁判者通常基于双方的陈述、有关知情人的证言、相应的书面材料、医院的证明材料和银行的转账凭证、财产实物等证据来判断案件的溢出事实,从而反映出以证据为导向的客观判断的逻辑思路。
  在实践中,裁判者的上述三种思维方式的特征和作用有所不同,但彼此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裁判者对案件的溢出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内在关系的判断,是确定溢出事实性质及定量裁判时的核心影响要素,亦是对溢出事实进行情理或情感衡量的重要依据。反过来看,裁判者的情理或情感因素又会影响其对溢出事实与主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判断。而溢出事实的可靠性判断则是确定上述两种案件事实之内在联系,以及裁判者进行情理或情感衡量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并影响着溢出事实的运用价值。所以在溢出事实的判断中,对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主体情感因素和证据支持三者的强调实际上是一个完整思维体系,它将理性、情理和客观的思维逻辑融为一体,在对溢出事实的判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尽管案件定量裁判的实践主义进路赋予了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裁判者对个案的自由裁量可能因其主观认知的局限性和司法制度的缺陷而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案件定量裁判的实践主义进路并非是在案件溢出事实的判断及运用上排斥规范主义,而是以一般性规范为前提和基础,从个案情况出发,对案件的溢出事实作出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的司法实践主义进路。其有利于保障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溢出事实运用规范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总结和提炼具有适用价值和可靠性的溢出事实,为案件定量裁判提供新的依据和因素,形成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典型案例,补充和发展已有的案件定量裁判的法律规范。




四、溢出事实的运用与案件定量裁判正当性的证成

  运用溢出事实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与简单案件的无争议裁判,以及疑难案件的定性裁判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其面临着公正性的严峻考验。这不仅是因为溢出事实运用的实践主义进路赋予了裁判者更为灵活的自由裁量余地,个案及裁判者的不同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进而带来裁判价值取向上的不稳定性。更为重要的是,运用溢出事实作出的定量裁判结果实际上强调“量”的准确性,其具有更易被公众通过类案比较加以评判的特性,尺度掌握稍有偏差或失据,就可能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更大冲击。所以,溢出事实在案件裁判中运用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最终要通过案件定量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靠性来检验。对案件定量裁判结果检验的过程,是对其正当性证成的过程。其中主要的验证标准在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否存在最低限度的可接受性。
  然而,定量裁判过程即使采用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标准和具体情形,也不能确保溢出事实的运用是正确的、可接受的。这是因为,当事人只能以是否符合自己内心的“底线”“标准”,甚至是“感觉”来判断判决结果,而无法知晓法官裁判的形成过程。
  “审判习惯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对超出法律评价范围的事实和信息持排斥态度,非常不适合处理由多重问题引发的案件。”在溢出事实作为焦点的案件中,应当还原案件的“复杂性”。相较于法律对主要事实更为刚性的规定而言,对溢出事实的“互通”更具有息讼服判的价值,这需要在法官的裁判过程与当事人的内心感受之间搭建起有效的桥梁。
  事实上,案件的主要事实关乎案件的定性,是对案件裁判方向的框定,而案件的定量裁判则是对溢出事实与主要事实内在联系的衡量及情理考量之结果,这些过程需要被展示并接受各方的挑战后方可服人,因而商谈、论辩等过程是实现裁判正当性的有效路径。它避免从事实陈述直接跨越到判决结论的环节,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溢出事实的充分表达,让当事人更有可能接受判决内容。正如有研究所认为的:“还没有任何其他程序比论辩程序更合适来同时展开人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并对此理性地加以控制,根据这种方式能够更接近正确性的结果。”
  在涉及案件溢出事实的定量裁判中,论辩应从两方面增强:一是诉讼过程的充分可论辩性。溢出事实的真实性判断可以依靠事实认定环节来解决,但溢出事实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即关联性和影响力判断则需通过论辩环节来实现。法官作出判决时,需通过听取正反方面的论点来显示最终选定的论点是最为合理的,从而让判决成为对不同论点予以回答的对话性结果。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陈述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法官也可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充分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明示在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风俗习惯和已有生效判决等因素当中,哪些因素影响案件的判决,引导当事人围绕这些因素进行陈述和论辩。通过当事人的论辩,在法官“先见”的基础上融入当事人的“洞见”,通过论辩的“交互性”形成“公共理性”。论辩最终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溢出事实与案件定量裁判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及联系程度,主要包括:哪些是有价值的溢出事实,哪些可能是推测或无益的溢出事实;哪些是对裁判结果产生直接或主要影响的事实,哪些是间接或次要的事实;对溢出事实进行上述判断的依据或考虑的内外部因素是什么等。这些均体现在法官最终作出的定量裁判中,“掂量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逻辑的、历史的、习惯的、道德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法律的形式和实质等等”。不论最后法官对溢出事实的运用如何,有了充分的论辩过程,就增强了结论的正当性。
  二是在裁判文书中尽可能地给予充分论证。论辩不止于围绕庭审而展开,庭审结束后的判决书制作也是一个论辩的过程——双方的诉请是什么,理由何在,法官因何采信或没有采信等,这是一个以法官为主体展开的论辩和说理过程。判决的说理“是现代理性、公正的裁判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美国司法界认为,在现代条件下,法官判决的有效性需考虑的意识中就包括“来自新闻和其他媒体的支持意识”“一般公众以及特定的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支持和尊敬意识”。裁判要取得媒体、公众的理解和接受,需要裁判文书有充分的论证和说理。“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公开判决理由和强化释法说理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由于案件定性是依靠法律推理完成的,并没有留给法官更多的论证空间,因此,对溢出事实的性质、范围及其用于定量裁判时的论证,更能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发挥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的作用。




五、结语

  案件的溢出事实是解决案件裁判定量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案件精细化处理并获得可信赖性的根本保障,溢出事实本身属性和价值的确定及其在案件定量裁判中的具体运用,需要在既有法律规范铺垫和导向的基础上,通过个案实践主义的进路予以实现,并通过这一过程凝练和归纳溢出事实的类型,从而为同类案件的量化处理提供可遵循的依据。溢出事实的判断和具体运用为裁判者提供的自由裁量空间虽不影响裁判的定性问题,但却影响着案件的定量裁判,进而关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除了以裁判者的法律职业素养、司法经验和道德水准作为基础保障之外,还需在实践中提炼和确立案件定量裁判应遵循的程序规范,以及溢出事实判断及运用的证据规则,以有效约束裁判者对案件定量问题的自由裁判权。

(为方便阅读,参考文献及注释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或作者提供)

思想战线THINKING
《思想战线》是云南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双月刊物。教育部首批“名刊工程”建设期刊;国家社科基金学术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