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学风】账与礼:礼的义务性与表达性的转换与过渡——基于滇南HW村葬礼礼簿的研究

学术   2025-01-02 20:00   云南  

【作者简介】吴鹏,男,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传统村落文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刘荣,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云南省民族研究所2023年度学科建设研究项目“‘三交’视域下明清以来滇西地区姻亲村落的形成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MYSKT11)


【摘要】礼物交换被认为是人类普遍的互惠形式,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礼物流动来缔结和维系。在对滇南HW村葬礼的多次田野调查中发现,一场葬礼中明确命名并登记在册的礼簿包括“柴账”“自带口粮账”“老账”“新账”“祭账”五种。这五种礼簿对应着与邻里、村落、宗亲、姻亲及祖先的互惠关系。对礼簿的细分是当地集体互助治丧习俗的产物,集体互助治丧习俗建构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使特定互惠圈中礼的流动超越了表达性而呈现出明确的义务性特征。随着集体互助治丧逐渐被家庭治丧所取代,礼的义务性逐渐向表达性过渡。

【关键词】彝族阿细人葬礼;礼簿;义务性;表达性

一、问题的提出

礼物馈赠一直是人类学研究的经典话题之一。目前学界对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功能和意义两个维度,而较少从馈赠者主体视角来审视礼物馈赠行为发生的动因。梳理礼物研究的历史脉络,用“互惠性服务”取代“礼物之灵的驱使”来解释礼物馈赠行为发生的动因,被更多人所认同。由此结论出发,在人们做出礼物馈赠行为时,礼物作为达成互惠的重要媒介,是赠礼方对收受方的一种建立互惠关系意愿的主观表达。在对滇南HW村葬礼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当地葬礼仪式中的礼物馈赠是在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体系约束下发生的,是作为特定共同体成员不可让渡的义务。

莫斯认为“交换和契约总是以礼物的形式达成,理论上这是自愿的,但实际上,送礼和回礼都是义务性的”。莫斯把礼物之灵看作是促成礼物交换中有义务的赠予、有义务的收礼、有义务的回赠、有义务地赠予神灵这四项义务的根源。莫斯的观点先后被马林诺夫斯基、雷蒙德·弗斯、马歇尔·萨林斯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批评。取而代之的是,用互惠性服务来解释礼物流动的动机。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一个人给予是因为他期待报偿,而一个人回报是为了避免其伙伴可能终止给予的危险。一切权利义务都被置于互惠性服务的均衡链中。审视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礼物馈赠行为的发生是馈赠者主观上为获取回赠而开展的,其目的是建立收、受双方间的互惠关系。对馈赠者而言,礼物馈赠并不具有强制的义务性。

阎云翔遵从了贝夫的二分法,把礼物馈赠分为表达性的礼物馈赠和工具性的礼物馈赠。阎云翔认为:“表达性的礼物馈赠以交换本身为目的并常常反映了馈赠者和收受者间的长期关系;与此相对,工具性的礼物馈赠仅是达到某种功利目的之手段并一般意味着短期的关系。”深入审视阎云翔的观点,不难看出,这两类礼物馈赠都源于馈赠者的主观意愿且最终效果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主观能动地建立和维系收、受双方的互惠关系。学界似乎并未关注到传统社会中约束礼物流动的其他因素,如亲属集团和地缘共同体内部义务约束下的礼物馈赠。这种义务性约束往往表现在共同体成员面临重大突发事件,如葬礼等特殊场合的礼物馈赠。在这类特殊场合中,对赠礼一方而言,更多的是基于特定共同体成员义务的馈赠。此时,赠礼行为已超越了表达性而呈现出明确的义务性特征,甚至以契约的形式对赠予义务进行约束。礼簿便如同地契、合同等契约,对赠礼义务和还礼义务进行了约束。

二、滇南HW村葬礼礼簿及其分类

在对滇南HW村多场葬礼的调研和深入访谈中发现,当地村民把礼簿称为“账本”。一场葬礼中礼簿通常被细分为“柴账”“自带口粮账”“老账”“新账”“祭账”五种,并将其分别造册登记。当地村民将“老账”“新账”“祭账”这三种礼簿合记为一个“账本”的现象占了一定的比例,但记录的条目却有明确的区分。

(一)流动在亲属、邻里和朋友圈中义务性的礼

礼簿一:“柴账”。“柴账”是HW村葬礼中的一种实物礼,是邻里实践互助义务的礼。收到丧讯后,本村近邻便会以每个家庭为单位,自发上山砍一两捆干柴,送到治丧者家中或操办丧宴的公房,将其作为“柴礼”登记在“柴账本”上。近年来,柴礼也出现了折现的现象,以每捆20元记入“柴账本”。当地人认为送柴礼是村落中近邻必须要尽的义务。

从表1统计数据来看,郭XX父葬礼收到全村117户赠送的柴账,其中亲属集团包括宗亲和姻亲合计11户,亲属集团仅占送柴账总户数的9.4%;刘XX祖父葬礼收到全村97户赠送的柴账,其中亲属集团合计54户,在送柴账总户数中占比55.6%;何XX父葬礼收到全村106户赠送的柴账,其中亲属集团合计22户,在送柴账总户数中仅占20.7%。刘XX祖父葬礼中亲属集团占比过半,这是因为这些亲属已累计三代人,家庭数相对较多所致。从这三本“柴账”统计数据来看,亲属集团并不是送柴账的主体,送柴账的主体通常是和逝者同属一个“聚居区”的近邻。

礼簿二:“自带口粮账”。“自带口粮账”是HW村葬礼中的一种实物礼,是村落共同体内部实践互助义务的礼。在过去参加丧宴时,每人每顿需带1斤玉米登记在“自带口粮账”上,现在每人每顿固定按3元的标准登记在账。据HW村党支部书记WCX介绍:

由于过去生活困难、物资匮乏,婚礼、建房等仪式一般不会大操办,并且主事家庭会有充足的时间有计划性地做好物资筹备。而丧事的突发性以及葬礼必须大办的习俗,使得主丧家庭很难在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丧宴口粮,于是便形成了每家每户“自带口粮”参加丧宴的习俗。

在过去,“自带口粮”无疑是解决丧宴口粮最有效的方式。当地人认为“自带口粮”是同村村民参加葬礼必须尽的义务,这一传统的村落互助治丧习俗一直延续至今。

从表2可以看到,三场葬礼中“自带口粮账”在葬礼总开支中占比较低。“自带口粮账”只作为一种村落内互助的义务保留至今。根据三本“自带口粮账”统计得出,三场葬礼中送“自带口粮”礼的户数分别为92户、107户和86户,均来自HW村,并未见其他村落送“自带口粮”的情况。据HW村村民AFX介绍:

“自带口粮”一般是本村参加吃席的人才带,过去都带粮食,主要是玉麦(玉米)。外村来的人,因路途不便,一般也就不带“口粮”了。在过去,外村的亲戚朋友也不多,参加吃席的主要是村里人,村里的人都要带“口粮”。

礼簿三:“老账”。“老账”也称“旧账”,HW村葬礼中的一种货币礼,是与主丧家庭有葬礼礼金往来的家庭对其进行对等还礼的一种货币礼,登记在“老账本”或“旧账本”上。“老账”是过去从主丧家庭流向其他家庭的葬礼礼金,受还礼义务的约束。如果此前办葬礼的家庭曾收到过该主丧家庭的礼金,需在本次葬礼中等额还“老账”,一般不允许拖延至该主丧家庭下一次葬礼再还。还了“老账”,双方家庭就完成了“赠礼—收礼—回礼”的完整过程。还“老账”的群体范围主要涵盖主丧家庭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

(二)作为互惠关系确立、保持与脱离的表达性的礼

礼簿四:“新账”。“新账”是HW村葬礼中的一种货币礼,用“新账本”登记,过去“老账”和“新账”大多记在同一个账本上,记录形式一般为:XXX还旧X元,新来X元。从一份初步推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账本残页中可见,“新账”“老账”在同一个账本上分类记录的情况由来已久。“老账”结束了与上一轮“赠礼”对应的“回礼”义务。双方的互惠关系通过上一轮礼金的流动得以维系,而“新账”则是新一轮葬礼礼金往来的起点。对于参加葬礼的一方而言,还“老账”是必须的义务,而是否送“新账”礼金则是可以自主选择的。调查发现,“老账”大多是逝者生前给其他家庭所上“新账”的等额回收,而逝者葬礼上“新账”的收礼方已经由逝者变成了其子嗣及配偶。那么,对于还“老账”的家庭而言,若继续上“新账”则意味着其互惠对象家庭经历了代际传递,“新账”所建立的互惠关系已经转向逝者的儿子家庭。据HW村支部书记WCX介绍:

HW村的丧事一般由逝者儿子们共同承担。比如:郭家有两个儿子,他们需要共同操办郭父的丧事。昂家与郭父家过去有过葬礼礼金往来,郭父在昂家上过“新账”,那么昂家首先就要等额还清郭家的“老账”。然后,对于昂家来说有三种选择:一是选择与郭家这两个儿子继续保持礼金往来,那么昂家就要向郭家两个儿子家分别上“新账”,“新账”的金额由昂家自主决定;二是选择与郭家其中一个儿子继续保持礼金往来,那么昂家就只给其中一家上“新账”,与另一家便结束了礼金的往来;三是选择不再与郭家两个儿子继续保持礼金往来,那么昂家与郭家的葬礼礼金往来从还清“老账”后便终止了。

“新账”礼金对于收受方而言,便成为日后必须要还的“老账”。是否上“新账”完全取决于上礼方的主观意愿,“新账”作为表达性的礼,有两个功能:一是给还“老账”的家庭提供了一次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与主丧家庭保持互惠关系的机会;二是让主丧家庭新结识的朋友有机会通过上“新账”与主丧家庭确立新的互惠关系,以达到扩展人际关系的目的。

(三)在双重空间中流动的兼具义务性与表达性的礼

礼簿五:“祭账”。“祭账”是HW村葬礼中的一种实物礼,是与主丧家庭缔结姻亲关系的家庭在葬礼“上祭”仪式中送来的实物祭品,有的单独登记在“祭账本”上,但大多都合记在“老账本”或“新账本”上。在“上祭”仪式上,女婿们以各自家庭为单位,向主丧家庭送整猪、活羊、猪肉、玉米、大米等作为祭礼。具体数量和品类由女婿家的经济条件来决定,而其他姻亲家庭一般只送玉米、大米等粮食。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上祭”肉食的亲属已不仅局限于女婿家庭,也出现了宗亲家庭加入的趋势。“祭账”一般是逝者姻亲家庭专属的一种礼物馈赠。“上祭”的礼物既是姻亲亲属祭献给逝者的礼,也是馈赠给主丧家庭的礼物,祭献礼的表达性不仅在生者与逝者间流动,也在亲属集团间流动。当地人相信,对逝者祭献礼物,能换回逝者或祖先的庇护,进而与逝者或祖先建立起跨时空的互惠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上祭”的礼具有明确的表达性特征。另一方面,“上祭”礼物的馈赠方与收受方为姻亲关系,礼是以肉和粮食为主,可以很大程度上补充办丧宴的物资,这也可以说是基于姻亲关系的义务性帮扶与馈赠。因此,“上祭”的礼兼具义务性与表达性的特征。

三、滇南HW村葬礼仪式上的互惠

(一)亲属集团内的互惠

宗亲家庭和姻亲家庭组成的亲属集团,是传统村落社会中最核心、最稳定的互惠圈。阎云翔认为“在一个既定的关系网络中,直系亲属、近亲以及姻亲构成了社会关系的核心区域”。马歇尔·萨林斯建构出一个以家为中心向外延伸的互惠圈层模型,即以家为圆点向外依次是世系区域、本村区域、部落区域、部落间区域等构成的互惠圈层结构,亲属圈处于最核心的圈层。HW村没有发达的宗族组织,但其宗族观念和秩序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互惠行为的发生在宗族集团内最为频繁。在一定代际关系内,血缘连接让每个同姓宗亲家庭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可离散性,当某一家庭遇到危机和突发事件时,宗亲家庭的帮扶义务往往是不可让渡的。

在滇南HW村的葬礼中,亲属集团内部的互惠行为及约束机制可以通过礼簿的分类和记录来呈现。宗亲家庭的礼金依据与逝者血缘关系由近及远差序递减,并且宗亲家庭的礼金一般要高于其他家庭,这即是宗亲家庭参与葬礼礼金往来的约束机制。而通过“上祭”仪式及“祭账”方式为姻亲家庭提供了表达帮扶的专属渠道,某种程度上这也强化和约束了姻亲家庭的帮扶义务。因此,亲属集团内的互惠行为在宗亲家庭间是一种不可让渡的帮扶义务,而在姻亲家庭内则表现为一种从表达性转向义务性的帮扶。作为村落社会中最核心、最稳定的互惠圈层,亲属圈内的互惠行为通常比邻里、村落等共同体内的更为频繁紧密,当亲属家庭面临突发事件时,帮扶的义务性往往就取代了表达性。

(二)地缘共同体内的互惠

近年来,地缘共同体在乡村社会中的组织意义得到更多关注。马翀炜提出:“基于地缘关系而发展起来的以村寨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村寨空间关系有可能成为凝聚地方社会的主要纽带从而更加重要。”HW村是一个典型的多姓杂居村落,其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作物种植。在生产过程中,除近亲属间的劳动互助外,主要渠道便是邻里互助,由生产互助建立起的邻里互助家庭广泛存在。土地和居住空间邻近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互动更为频繁,逐渐结成了除亲属之外最紧密的邻里共同体。

在HW村,邻里已经成为除亲属集团外最重要的互惠网络,生产生活的紧密依附性让邻里成为村落内部最基础的地缘共同体。在经济困难时代,每个家庭遇到如丧葬一类需要大额开支的时候,仅依靠个体家庭和亲属的力量一般很难应付,邻里互助为村民提供了巨大的物质和人力保障。逐渐地,邻里互助、共渡难关,成为HW村应对危机的重要机制。在丧葬这种场合,通过集体动员甚至以“柴账”“自带口粮账”等形式来约定共同体内各家庭的义务,使邻里共同体的紧密性、稳定性不断得到强化。

(三)与祖先的互惠

“空间,无论是社会的还是象征的,都是人们之间或者人与非人之间互动的再表现,因而传递和充满了人类行动的意义。”霍威尔承袭了莫斯和韦纳尔的观点,把交换和互惠的空间扩展到死去的祖先及超自然的交换关系中。滇南HW村彝族阿细人认为人去世后,人们与逝者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并没有随之消失。而如何协调与逝者的关系,让逝者给自己带来福报而非灾祸,这便是每个依附于逝者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个体和家庭所要面对的问题。人们愿意相信,只要赠予逝者以“礼物”就能获得逝者的“回赠”。赠礼的贵重程度、数量及频次,不仅取决于赠礼者与逝者间社会关系的远近,还取决于赠礼者对建立这层互惠关系的主观意愿。

从入殓开始,逝者的近亲属会在棺材底部垫上纸钱,给其身上盖上麻布或蚕丝被,并根据各自的心意和财力给逝者身上和手里放一些纸币,希望逝者能携带自己赠予的财富去往“祖源地”,在那里过得安稳富裕,这些实物和钱币的馈赠被认为是可以得到逝者回赠的福报。“上祭”是为人们开展跨空间互惠行为而特设的一个场域。无论是基于现实世界中社会关系的约束,抑或是试图以丰厚的祭礼以换取更多的福报,其结果都是一致的,即人们通过“上祭”仪式中礼物的馈赠,正式与逝者建立起跨空间的互惠关系。由此,人们可以不定时通过具有象征性的各种“物”作为“礼”与逝去的祖先展开互惠,以祈求祖先的庇护。

四、“账”与“礼”的转换与过渡

(一)集体互助治丧习俗让“礼”成为“账”

“生活在不同自然人文环境中的一定人类群体都具有各自认识世界和组织社会运行的地方性知识体系,发挥着引导和规制人们思维及行为的社会文化功用。”就HW村而言,出生、婚礼、建新房等仪式在过去几乎都不办或是简办,而葬礼却要大办,这一习俗使得葬礼成为HW村除密枝林祭祀和祭火仪式外规模最大的仪式活动,全村人几乎都要参加。丧事通常是无法预知的突发事件,在物资匮乏的年代,短时间内靠主丧家庭筹集治丧所需的钱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当地人通过动员集体的力量来渡过难关,并逐渐形成一套集体互助治丧习俗。

集体互助治丧习俗构建起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使每个家庭在享受这一习俗给予的帮扶和保障的同时,尽成员义务、遵守组织规则也是不可让渡的。礼簿细分明确了各层级共同体的义务,某个家庭一旦脱离了这个义务体系,自然也就无法得到共同体的帮扶。当共同体给予的保障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时,人们对于共同体的依附就越发紧密,而共同体义务的约束力便得到强化,进而成为一种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HW村集体互助治丧习俗把人们约定在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中,让人们不得不参与到相应的物或礼金的帮扶与馈赠中。而所赠的物或礼金也超越了作为表达性的礼的范畴,成为特定共同体成员家庭应尽的义务,如同还账义务一样不可让渡。

(二)作为脱离与融入互惠圈的表达让“账”成为“礼”

在村落社会里,互惠圈是一个重要的关系载体,能为个体家庭的发展提供社会环境保障。亲属集团处于互惠关系网络的核心圈层,相对于地缘和业缘共同体内的互惠关系更加紧密和稳定。但随着亲属代际关系的疏远,彼此家庭间的连接便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从HW村收集到的三份礼簿发现,有一定比例的宗亲家庭和姻亲家庭存在还完“老账”后不再上“新账”的情况。据村民SRM介绍:

还“老账”体现的是逝者这一代人的关系,而上“新账”意味着把关系下延一代,因为“新账”的收受者已经变为逝者的儿子们。不再上“新账”也就意味着双方家庭因为隔代而逐渐疏远了,自然,两家的礼金往来关系也就终止了。

亲属代际关系的疏远让处于亲属圈中的人们,通过不再上“新账”的方式脱离了亲属互惠圈。“新账”成为一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脱离亲属互惠圈的表达性的“礼”。近年来,农村人口快速流向城市,许多家庭举家外出务工,逐渐脱离了村落,即原有的互惠圈。从调查中也可以看到,有很大一部分过去的近邻因外出务工或搬离村落只还了“老账”而不再上“新账”。因此,不再上“新账”也成为邻里因地缘共同体离散而脱离原有互惠圈的“礼”的表达。

在过去,亲属和村落共同体是村落社会中个体家庭最核心的关系网络。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与社会互动大多围绕这两大关系网展开,而与外界的联系却较为有限。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快,村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不再完全依附于亲属和村落共同体,而在业缘共同体内逐渐产生和扩大。作为新的互惠关系的确立和表达,新结交的朋友在葬礼上便通过上“新账”的方式给主丧家庭馈赠礼金。从收集到的礼簿可以看到,这些上“新账”的个体,大多是主丧家庭基于业缘而结交的新朋友。对于他们而言,上“新账”便成为与主丧家庭确立互惠关系的“礼”的表达。

(三)“账”与“礼”的过渡

HW村的集体互助治丧习俗,体现了民间人们应对风险的集体智慧。在物资匮乏的年代,这无疑是葬礼得以顺利操办的重要保障。在大杂居小聚居为主要特征的西南乡村社会,地缘共同体对村落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亲属和地缘的双重纽带让村落内部的联系更为紧密。在葬礼上,人们被共同体义务约束,礼簿的细分让义务得到明确,契约化的“礼”便有了“账”的属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HW村已经告别了物资匮乏的年代,如今操办葬礼,主丧家庭大多都能独立承担,集体互助治丧逐渐被家庭治丧所取代。礼簿的分类与过去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有些礼已经演变为象征性的礼。在过去,姻亲家庭所提供的肉食通常能应对一场葬礼的大部分肉食所需。如今,送整猪、活羊等祭礼更多是作为仪式性的祭献而保留着,其他姻亲家庭送的祭礼也逐步折算成现金登记在“新账本”上,“柴账”也逐渐出现折现的趋势。从三场葬礼的礼簿账目来看,“柴账”“自带口粮账”等作为邻里和村落共同体开展互助义务的礼,对葬礼开支的分担功能正在逐渐减弱,而“新账”在礼金总额中的占比却超过了80%,作为表达性的礼,“新账”已成为HW村葬礼礼金的主体(见表2)。因此,随着家庭治丧逐渐取代集体互助治丧习俗,礼也逐步从义务性向表达性过渡。

五、结论与讨论

回顾国内外对礼物的研究史,学界大多从礼物馈赠行为发生的推动因素进行探讨,而较少从馈赠者主体视角来加以审视。马林诺夫斯基用“习俗”替代莫斯“礼物之灵”来解释特罗布里恩德岛人的礼物流动,列维斯特劳斯则反对莫斯和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他主张“互惠并不需要任何激发力量”,而维纳尔则用“不可让与的财产”来解释礼物流动和互惠发生的动因。涂尔干认为,“个人总要依赖他人来获得完整感,所以社会黏合力产生了。社会和道德秩序以这种方式自成一体地被建立起来”。维纳尔和涂尔干都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维度来看待个体的礼物馈赠问题,无论是个体为了证明自己以获得群体的身份,还是个体要在群体的社会道德秩序下获得完整感,都说明群体对于个体的礼物馈赠和互惠行为的发生有着某种约束力。如果这种约束力成为一种契约,那么个体的礼物馈赠行为便有了义务性特征。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特定的情境对礼物的流动具有某种约束力,把礼物馈赠的主体放在其中加以考察,进而探知促成礼物馈赠行为发生的动因无疑是一种有效路径。

在西南乡村社会,个体家庭对地缘共同体的依附关系并不亚于对亲属群体的依附关系。地缘共同体内的互惠关系使每个家庭都处于一个互惠机制形塑的权利与义务的体系之中。在特定情境下,共同体内部的礼物馈赠便呈现出一种责任与义务属性,而非纯粹的礼的表达。这也反映了莫里斯·古德利尔的论述:“礼物的赠予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主体的、个人的事情。在好友之间和近亲之间,它仍然是一种义务。”从滇南HW村对葬礼礼簿细分的逻辑中可以看到,礼的义务性产生的根源及其在集体互助治丧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能看到,在集体互助治丧习俗逐渐被家庭治丧取代的今天,受共同体成员义务约束的“礼”更多的是一种象征和仪式性的存续,礼的义务性正朝着表达性过渡。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主      编:刘   荣     

副  主 编:高登荣 郭飞平 杨文顺 

               黎贵优 高   朋

执行编辑:吴   鹏 贾淑凤

编      辑:丁莉霞

编辑助理:汪   洁 



您的稿件和服务意见请发往"民族学与人类学"微电子杂志服务邮箱:

mzxyrlx@126.com

您的支持和鞭策将会是我们进步的源动力!


“民族学与人类学”

民族学与人类学

Minzuology&Anthropology


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
共同关注民族学与人类学进步的新田野,共同讲出民族学与人类学的中国新故事,共同发出民族学与人类学响亮的新声音!共同圆好民族学与人类学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