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董泽瑞,男,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海商法、数据法研究。
【基金项目】2023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企业数据担保的法律适配路径”(项目编号:CLS[2023]C13);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数据资产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与规则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展开”(项目编号:Z2023BSCX09);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数字时代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3WQNCX05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GD24XFZ11)。
【摘要】现代航运已步入数字化时代,区块链提单在成本、安全性和信用方面均具优越性,并可用于国际贸易担保,因为其在功能等同原则下可成为权利载体,具有流通性、可控制性和特定性。就体系定位而言,区块链提单担保应采取质押构造,效力模式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就公示制度而言,区块链提单质押应“双重公示”——首先,担保主体在区块链平台对提单状态标识为“质押”,具有公示效果,其次,质权人通过控制私钥实现对货物的排他性控制;就实现进路而言,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6条第2款或借鉴UCC“不打破和平”规则直接对区块链提单控制下的货物进行处分;如果同一区块链提单被重复设立担保,各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处理。
【关键词】航运;新质生产力;数字化转型;权利凭证;区块链提单质押
一、引言
二、航运数字化转型下电子提单的优化:区块链提单的应用
三、区块链提单作为担保客体的可行性分析
四、区块链提单担保的规范构造
五、结论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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