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学风】区块链提单担保功能实现的路径阐释——以航运数字化转型下新质生产力发展展开

学术   2025-01-09 20:03   云南  

【作者简介】董泽瑞,男,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海商法、数据法研究。

【基金项目】2023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企业数据担保的法律适配路径”(项目编号:CLS[2023]C13);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数据资产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与规则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展开”(项目编号:Z2023BSCX09);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数字时代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3WQNCX05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GD24XFZ11)。


【摘要】现代航运已步入数字化时代,区块链提单在成本、安全性和信用方面均具优越性,并可用于国际贸易担保,因为其在功能等同原则下可成为权利载体,具有流通性、可控制性和特定性。就体系定位而言,区块链提单担保应采取质押构造,效力模式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就公示制度而言,区块链提单质押应“双重公示”——首先,担保主体在区块链平台对提单状态标识为“质押”,具有公示效果,其次,质权人通过控制私钥实现对货物的排他性控制;就实现进路而言,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6条第2款或借鉴UCC“不打破和平”规则直接对区块链提单控制下的货物进行处分;如果同一区块链提单被重复设立担保,各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处理。

【关键词】航运;新质生产力;数字化转型;权利凭证;区块链提单质押


一、引言

自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等地考察调研提出“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以来,有关部门多次作出重要部署以加快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智能化、数字化和去碳化为特征的航运新业态是航运新质生产力的集中体现,电子提单作为“数字化新基建”在国际贸易中愈发重要。相关研究显示,在国际贸易中一份纸质提单占每笔业务成本的10%~15%;在时间方面,纸质提单流转至少花费5~10天,而电子单据可降低至少50%的消耗成本。DCSA(数字集装箱航运联盟)宣布2030年实现100%电子提单覆盖,BIMC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也发起“25X25宣言”鼓励散货参与者提高电子提单占比。在航运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我国航运业当寻求电子提单最优应用模式。
提单100%电子化会使国际贸易流程发生巨大改变,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全新的结算及融资产品机遇,电子提单的担保需求殊值关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涉及跨境支付的结算量约为8万亿元人民币,而电子提单使跨境交易成本下降了40%~50%;中信银行于2019年上线区块链信用证信息传输系统,其利用该系统开展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年均交易量达十亿元人民币;2020年,厦门国贸控股开出总金额约2400万美元的区块链国际信用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并不仅仅是对自然法则的探索;更重要的是,它通过打破传统的生产关系,催生了对新的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制的需求。如果没有足够的规则来指导债权人在电子提单下创建和完善担保权益,就无法实现纸质提单到电子提单的完美衔接。在探究电子提单担保功能如何实现时,需解决以下问题:鉴于电子提单的数字化特征,其何以成为担保物权客体?电子提单担保模式、担保公示机制、权利实现等问题如何落实,优先受偿规则又当如何建构?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实现电子提单在担保领域的应用,满足国际贸易下买方的融资需求,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二、航运数字化转型下电子提单的优化:区块链提单的应用

实践中纸质提单往往会晚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极易造成港口拥堵,产生额外的货物保管费用,加之签发、处理附带运输单据的费用,航运成本较为高昂。现实社会的治理体系主要建立在各种中心化的中介机构和官僚体系之上,分布式传播、决策的程度较低,但通过技术构建平等、多元、去中心化的治理秩序一直是人类社会的追求。在航运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以去中心化为技术特点的区块链提单也应是电子提单发展的方向。
(一)航运数字化下传统电子提单应用的局限性
电子提单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数据,它不再是有形的文件,而是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电子提单可克服纸质提单的缺陷,首先,EDI是无纸化交易,会节省处理纸质文件的成本。其次,电子提单处理速度较快,其通过即时性的数据交换就可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能有效提高贸易效率。
航运业应用的首个电子提单系统为SeaDocs模式,该系统通过登记处存放原始纸质提单,登记处由大通曼哈顿银行管理,但并不对公众开放,银行在收到原始纸质提单后需通过电传与用户沟通。SeaDocs模式并未推广施行,因为该模式对交易双方不利:交易记录会受到税务机关和竞争对手的审查;最终买受人向登记处取得提单时会被限制;登记业务保险费用较高。另外,登记处不应是垄断的机构,必须向公众开放,以便第三人能够知悉提单下的权利情况。保赔协会和国际银行结算业务公司SWIFT于1985年设立了Bolero电子提单,其同样设有登记处对权利变动进行登记。交易主体对货物实时信息的了解主要依赖对登记处的信任,而非关注电子运输记录本身。这种中心化信用之下,必须存在一个信赖度较高的登记机构,导致提单的使用范围仅局限于对该登记机构信用认可的地区或国家。还有,Bolero系统仅对注册用户开放,很难迅速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第三方,电子提单背书存在技术方面的难题。《国际航运协会电子提单规则》(以下简称CMI规则)于1990年通过,同时CMI电子提单系统(以下简称CMI)应运而生。CMI建立在“私钥”系统之上,其未解决电子提单的固有问题:(1)CMI规则未对货物财产的转让作出规定;(2)未建立全面的制度、机构对CMI进行管理;(3)缺少加密,CMI不安全。
以上电子提单系统的运作基础不同,但未能推广使用的原因却相似——未能充分复制纸质提单的可流通性以及无法解决纸质文件的附带安全问题。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之经济保障
区块链提单应是电子提单应用的改进方向,区块链技术运用至电子提单能显示完整的背书流程,能突破普通电子提单因技术限制带来的发展“瓶颈”。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放性,交易在系统中十分自由,一个节点如果有交易需求,会在区块链系统中提出交易申请,有交易意愿的节点收到申请后会立刻作出反应完成交易。利用区块链技术缩短结算周期,可将提单的发放和处理成本进一步降低到85%,如果区块链提单使用率达到50%,航运业每年可节省近40亿美元。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之安全保障
纸质提单的有形性、较长的运输周期易使提单信息被篡改,且核实信息是否遭受篡改的成本较大。区块链实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并以分布式账本和时间戳技术为主要技术特征,区块链下的参与者均可保留内容相同的分布账副本。各参与方能及时知晓分类账上的内容,此外,区块链平台上的数据约10秒更新一次,“EDI+频繁更新”的模式也能保证相关主体及时获取真实的数据。而对区块链系统下的数据进行修改,至少需要通过全网51%的节点同步进行,因此在“去中心化”等技术的加持下,电子运输记录不易被篡改。
其次,在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里,若干节点或服务器发生故障并不必然导致系统的停滞。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区块链的容错率是50%,基于“拜占庭”容错算法的区块链的容错率是1/3,只要以上两种机制的记账节点损坏不超过最大容错率,系统仍可运转。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之信用保障
区块链提单下的权利公示系统由数学算法支撑,而非信任独立的登记处,故可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信用共识。承运人在区块链平台签发电子提单时发布首个区块,当有新交易信息产生(更新)时会产生新的区块,提单注销时会产生最后一个区块,整个区块链按时间顺序相连,呈现不可逆转的运输记录。区块链技术还可将航运企业的交易数据及时上传至平台,以降低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额外风险和交易成本。在交易透明度、安全性和流转方式方面,区块链提单比普通电子提单更具有优越性,更接近于纸质提单的信用模式和流转模式。

三、区块链提单作为担保客体的可行性分析

(一)区块链提单作为权利凭证
在航运实践中,提单的外部特征一般不会被重点关注,重要的是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内在价值,而区块链提单应用的障碍恰在于此,因为同纸质提单相比,其与形式要求相冲突。数字经济时代下理论变革与传统法律理念之间的扞格以及技术革新与既有法律规则适用之间的冲突均得以功能等同原则解决,“功能等同原则”首次在Cubby.v.Compu Serve案中出现,并最终在《电子商务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中得以确认。从内容上看,功能等同实质是考察数据电文是否满足书面形式、数字签名和原件等核心要素。“书面”要素在于数据电文可以表现其所载内容,根据《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数据电文可以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阅的,视为满足书面形式。“签名”要素主要体现为签字人意思表示真实,提单的传统功能通过电子信息传输实现,意味着当事人合意达成方式的转变,此时应重点考察当事人是否有认证文件的意图,而非签字形式。“原件”要素即表明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通信构成原件的要求:(1)信息的真实性;(2)信息显示给适当主体。如前文所述,区块链系统可保障电子运输记录从产生至背书过程中的可靠性和实时性,数据电文的原件要素可满足。
(二)区块链提单具有流通性
“可流通法”允许纸质提单在单独的商业资产中体现权利,例如接受代管人持有的付款或货物所有权的权利。有观点认为,电子提单不能成为有价值的证明文件,因为单个编码信息无法代表固定价值且易被复制阶乘,电子数据很难保证唯一性。区块链提单并不存在上述问题,数据的安全性和唯一性可通过共识算法技术保障。
流通性实质体现为与货物有关的信息可借助何种媒介及时合法地流转,纸质提单是通过自身所记载的抽象货物符号实现权利凭证功能,只要交易主体同意并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则可认为包括EDI在内的任何媒介都具备转让功能。区块链提单的流通性还体现为背书功能得以实现,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各区块近似传统提单下的连续背书。另外,权利人可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对电子提单进行处分,电子提单转让完成后会触发智能合约中嵌入的自动执行代码,区块链上会生成并显示新权利主体的信息。
(三)区块链提单具有可控性
传统提单法律行为围绕提单的占有展开,提单法下的核心概念便是“占有”,权利主体只有占有电子提单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电子提单的无形性特征使得“其如何被占有”成为实践中的关键。无论是新加坡2010年《电子交易法》还是英国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均强调“占有的功能可通过排他性控制来替代”。同样,《鹿特丹规则》也是从占有概念中抽象出控制的本质,分离出“控制”概念以代替“占有”,实现对电子提单事实支配的法律描述。
与一般数据资产不同,区块链提单持有人无须他人配合就可通过私钥直接对货物支配,区块链提单所包含的数据集合可被视为令牌(token),令牌的实际控制者为权利主体。在区块链提单平台,每个用户都拥有一一对应的公钥和私钥,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的条件是其持有令牌的私钥并能对区块链提单进行“排他控制”。权利主体转让令牌时,通过私钥对令牌中的交易内容生成数字签名,同时将签名及公钥附在令牌中。其他用户接收到令牌后,首先利用令牌中所附的公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即表明该提单在转让过程中未遭篡改,且能证实交易确实由公钥对应的私钥签名发出。
(四)区块链提单具有特定性
在区块链提单担保情形下,区块链提单“特定性”意在保证区块链提单代表的担保财产从担保权设立到转让再到实现都是特定的。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提单“特定性”存在“数据电文独特唯一”“单一性+控制”“控制”或“单一性”等不同标准。纸质提单的“特定性”可通过在实体排他占有的基础上添加特定信息来实现,纸质载体所具备的客观、绝对“单一性”能保障权利人“请求权单一”,最终形成“提单即代表货物”的信用共识。据此,区块链提单“特定性”的实质并非在于电子运输数据本身的独特唯一,而是要保证数据与特定时间或特定个体相关联时数据具有唯一性。区块链提单下的哈希算法本质上是函数,通过该算法可将输入的数据转换为一串由数字、字母组成的哈希值,但无法通过哈希值反推出原始数据,区块链提单的特定性据此得以保障。

四、区块链提单担保的规范构造

我国对有关电子提单担保法律规范的缺失,除了有碍国际贸易下买方的融资需求,也有违我国担保制度向功能主义立法的改进——相关“物”只要具有经济价值且能被安排用来保障债务的优先履行,就理应被承认为适宜的担保物。相关法律规范欲充分发挥区块链提单的担保功能,必须厘清区块链提单担保的规范构造。
(一)区块链提单担保的体系定位
区块链提单虽非过去物权法上的物,在现行法律中又未被明确为可设质的权利凭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第7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为区块链提单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属于可让与且非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财产权益,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第7款的规定,在法律解释方面,应当对该兜底条款作扩大解释,以容纳更多新型权益担保。
2023年6月,《区块链电子提单数据交互及业务流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区块链提单在国际贸易下的签发、流转过程,其中包括区块链提单担保时的流转情况。在区块链提单质押时,发货人发出质押指示,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生成密钥,该密钥由金融机构掌控,金融机构通过密钥监管电子提单下的货物,由于货物置于承运人的照料运输下,金融机构直接与承运人产生联系;当收货人支付货款后,区块链智能合约又自动生成专属于收货人的密钥,此时,货物支配权由金融机构转移至收货人,收货人直接与承运人产生联系。
(二)区块链提单担保的公示机制
关于区块链提单质押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同一般权利质押一致采登记生效主义。而区块链提单作为担保客体仍需体现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其不仅需要体现法律行为方式的权利变动,也需要外部可识别的方式,以使权利人之外的主体知晓区块链提单质押设定的状态。
担保人就区块链提单设立质押时,可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达成质押合意,同时在区块链上生成质押信息以“告知”外界。另一方面,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应保障其对质押货物的管控。最早的现代担保立法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简称UCC)第9编,其担保权益概念相当广泛,包括利用可转让和不可转让电子文件产生的担保权益。对区块链提单质押而言,“占有”并不是合适的设立和完善机制,根据UCC§9-314的规定,可以通过控制抵押品来完善电子单据的担保权益,UCC第8编也将控制作为一种新的完善方法引入到了“非实体证券”中。实现对电子所有权文件的控制要求在UCC§7-106中有规定,如果用于证明电子文件中利益转移的系统可靠地确定该人为电子文件的签发或转移对象,则该人对电子所有权文件具有控制权。电子凭证的控制是对有形权利凭证的占有和背书的替代,权利人通过转移控制来实现电子权利凭证的交付以及担保权益的完善。
(三)区块链提单担保的权利实现路径
由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负责担保物权实现为基本模式,旨在保障程序公正及交易秩序安定,实现相关主体之权益平衡,但其有悖低成本、高效率及变价最大化的目标追求。故而,为保障担保人及债权人之利益,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多由法院等办理强制执行程序;而对动产、债权或其他财产权担保之实行,则倾向于由权利人自由拍卖。另一方面,在商事领域对盈利、效率的追求乃是永恒,某些担保物权的实现也突破了传统理论,例如融资融券担保下的强制平仓在实现方面具有流担保型。在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下,债务人出于自愿选择以财产抵偿,债权人也可就抵债物直接受偿而无须履行清算义务,符合我国现实交易习惯。
在出质人到期未清偿货款或发生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时,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6条第2款规定,与出质人协议就区块链提单质押下的货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货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次,UCC规定在“不打破和平”(without a breach of peace)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对担保物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至于“不打破和平”的标准颇具争议,围绕如何界定“不打破和平”产生的争论实质上体现了债权人基于合同实施占有的权利与债务人享有法定私有财产免受侵犯权利之间的较量。笔者认为,只要债权人自行占有处分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不会对担保人造成侵权行为,就不应认定为“打破和平”。据此,在区块链提单质押中,应允许债权人在“不对担保人造成侵权”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处分区块链提单下的货物实现担保权利。
(四)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处理
与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相同,区块链提单也可以被用来重复设立质押,如果同一区块链提单被重复设立担保,各担保权人就区块链提单下的货物主张担保权的先后顺序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来处理。在立法体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位于抵押权章节,但其实际上是可以登记的各类担保物权的共同排序规则。由于区块链提单质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当区块链系统未生成电子提单质押信息时,意味着当事人并未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达成质押合意,相当于区块链提单质押未登记,区块链提单质押未有效设立。当同一区块链提单被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应通过区块链系统生成电子提单质押信息的先后判断电子提单担保设立的时间,以此确定相关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具体来说,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区块链提单下的货物主张区块链提单质权时的清偿顺序规则为:(一)区块链提单质权有在区块链系统公示的,有未在区块链系统公示的,未公示的不具有优先效力;(二)区块链提单质押均在区块链系统公示的,认定成立多个区块链提单质权,按照公示时间的先后确定各债权人的权利顺序。

五、结论

尽管电子提单具有快速、方便、安全、经济等特点,但数据显示,2021年签发的约4500万份提单中,全球电子提单普及率仅约1%。其原因在于电子提单的使用仍处于过渡阶段,许多国家尚未立法,而且缺少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各方都认可的行业标准和交易平台。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构必定围绕特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展开,数字时代催生了新型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一背景导致了由工业革命以来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的法律秩序向围绕信息构建的法律秩序的更替。而我国现行法未能适应这种转变,国内缺失电子提单落地实施的法律规制基础。随着法律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必将促成国际法和国内法发展的深入结合,我国电子提单制度建设较发达国家尚有差距,推进电子提单立法势在必行。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构建了开源式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形成了以创新为核心的动力体系,为实现数实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了强大动力,但区块链本身也存在技术风险,例如,区块链提单就存在私钥丢失或代码漏洞引发的航运全节点数据风险,当前应用到航运业中的区块链技术很多仍需中心化平台主导。对此,政府应积极承担维护航运数据安全、保障区块链提单应用的责任。首先,政府应积极推进立法工作,为航运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要尽早为区块链提单使用的利益相关者制定可靠性和共同标准。其次,政府还需落实对区块链平台的监管义务,从源头降低区块链提单应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际贸易中,区块链提单虽是无形电子数据集合,但其是适格的担保客体。本文对区块链提单担保进行了初步探索,围绕体系定位、公示方式、权利实现路径和权利优先顺序对区块链提单担保的规范构造展开研讨。期冀未来学术研究能丰富区块链提单在担保方面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区块链提单担保法律制度,推动区块链提单在航运业的广泛流通,进而优化数字航运,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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