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
城市贫民是自出现城市之后就存在的群体。
新中国的城市低保制度是从救助城市中无业以及贫困人口开始的。而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从部分城市逐步扩展到全部城市。推而广之,该制度又从城市延伸至农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制度大略可分为4个发展阶段:
一、试点阶段:1993—1996年。
1993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提出了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案,下发了《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当年有7680位城镇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这是中国最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召开的第10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随后,部分沿海城市开始试点(如青岛、厦门、大连、广州、无锡、海口等)。到1996年底,全国有101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
二、全面推进阶段:1997—1999年。
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在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在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在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城市低保制度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三、扩大保障面阶段:2000—2002年。
尽管各地如期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但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没有做到应保尽保。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全国低保对象从2000年的403万人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2065万人,增长512%。
四、稳步发展阶段:2003—现在。
自2002年以来,城市低保对象的人数稳定在2200万人左右,但平均标准、平均补差、保障资金总额呈逐年提高态势。
国家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今近30年时间。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基本建成相应救助网络,低保制度的建立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然这一制度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国家能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建立起低保制度并且形成有效网络是一件值得点赞的民生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