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与善终 | 一场关于生死的讲座

文摘   2024-06-22 20:3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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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6月21日下午,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开展了一场关于生命与死亡的公益沙龙。

沙龙自医疗、人文、法律等多角度探讨了死亡模式的变迁,并当今社会,生前预嘱、安宁疗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普通人,如何才能按照自己的期待实现有尊严的活、平静安宁地走过生命的最后一程。

生老病死作为生命不可逆转的发展过程,每个人都会经历。随着科学技术力量提升,医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一部分疾病患者能够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维持生命,但必然会在无形中加剧患者的痛苦与煎熬。

民法典时代下的生前预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患者及家人平静面对整个病情变化过程,通过文件签署让患者自己决定在弥留之际是否选择医疗护理、心肺复苏等仪器使用,维护生命“最后尊严”。

公证机构作为深耕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机构,介入生前预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生前预嘱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能充分维护患者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生前预嘱的效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生前预嘱推广和执行提供有力支撑。

6月21日下午,蜀都公证处在雄川金融中心开展了一场关于生命与死亡的公益讲座。讲座邀请到著名的生死教育专家、华人生死学与生死教育学会顾问彭小华博士主讲。

她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深刻而富感染力的讲座。

彭小华博士以《学会告别,善终与生前预嘱》为题,从理解善终、不同的临终模式、做好生前预嘱与临终规划等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临终安排,幸福地走完人生道路。

她从自己的人生经历出发,通过对自己亲历朋友家人的离世和自己陪护亲人离世的经历与体验,说到自己投身生死教育工作的初衷和动力。随后的分享中,她系统介绍了衡量善终的几个标准,并通过实际案例对比分析“传统居家死亡模式”、“医疗化死亡模式”、“安宁疗护-人文主义的临终死亡管理模式”及“医助死亡(安乐死)”的不同特点,探讨了在现代社会中,如何获得“自然化死亡”的善终,即通过生前预嘱规划善终,主动管理临终、死亡及身后事。


主题分享结束后,现场嘉宾们同彭小华博士就生前预嘱的现实和挑战、安宁疗护的起源及发展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与现场听众进行了积极的交流讨论,气氛十分热烈。


蜀都公证处业务三部部长陈奎:隐瞒病情和过度医疗的背后,有非常深远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许多传统的家庭理念观念需要改变。为进一步做好临终安排服务工作,公证、律师等需要在家事法律服务方面作出更多积极的努力。


蜀都公证处民事部部长罗态均:推广生前预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生前预嘱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相关法律文书的订立和监督执行,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介入,为其提供专业支持。


“壹生安宁”发起人之一、安宁志愿者负责人二明:安宁疗护是一种为临终患者提供疼痛和不适症状控制,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的离世的照护方式。安宁疗护的开展,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持,也需要医护、社工、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跨专业人士的共同协作。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莉:生前预嘱的前提是对自身健康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目前生前预嘱的推广仍面临挑战,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需求,有待于立法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科普小贴士


什么是医疗预嘱


医疗预嘱即医疗指示预先声明,又被称为“生前预嘱”,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一份声明,为未来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这个阶段,表达要或者不要什么医疗照护、要或者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等这些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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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参考依据


目前,生前预嘱在国家层面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生前预嘱在国内最早起源于北京。2013年,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我国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纳入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有关“临终决定权”的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公证介入优势


公证虽然不是生前预嘱的成立要件,但其自身所具备的公信力能够进一步为生前预嘱提供证明作用、为生前预嘱的执行增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足以推翻的反证,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公证机构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为订立生前预嘱提供公证有其必要性,它能够有效避免生前预嘱在具体执行阶段发生纠纷,特别是为医患纠纷规避风险。


公证办理方式


通过公证设立生前预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患者选任监护人,按照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生前预嘱《声明书》的模式办理公证,将来患者的监护人按照协议和被监护人留下的医疗决策意愿来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种是患者直接通过办理生前预嘱《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一切,包括如何面对对最后一次的医疗救助,如何度过自己的最后一段人生里程等。





写在最后


生死问题是人生的永恒议题,黑格尔曾说,“何人都要死,自然的死亡是一种绝对的法律”。

无论是生前预嘱还是安宁疗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尽量无痛苦、有尊严的死亡观念。执行生前预嘱,选择安宁疗护,为了病人在生命最后时刻,减轻痛苦,还需要包括医疗、法律等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保障其执行力。

另外在更重要的层面,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生命教育?

其实,每个人对于死亡的认识与思考不应该到了生命的末期才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生命教育与思考可以帮助更多人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特别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获得应有的平静与安宁。

 

我们需要怎样的生命教育?如何才能实现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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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都市公证协会丨编:青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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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的前提下,围绕各种关系、教育、事业、人生、生老病死,分享个人体验、阅读、思考;欢迎讨论;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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