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初,我到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报到,成为一名新生。
新生,意味着一切都是新的;因为都是新的,记忆也很深刻。张亚丽这个名字,就是在我的新带来的新奇之时记住的。
记忆中,这个名字出现在水房的启事板上,是一篇悼念式的小文章。大意是说,张亚丽是我院1977级政治系学生,家在新疆,1982年1月毕业时,经北京转车回新疆,在广场上留影时却意外命丧一辆出租车轮下。那出租车司机是故意报复社会的反革命分子。
那时,全社会开始尊重知识,大学生是“天子娇子”。我像文章作者一样,对这位学姐的命运也非常惋惜。惋惜之余,就想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
过了新生阶段,认识了老生,我很好奇地问起这件事。有老生告我,这件事闹得很大,《人民日报》都有报道。我专门去查了一下报纸,是有报道,新华社的通稿,撞死学姐的出租汽车司机叫姚锦云,女生,23岁,被判死刑;文中说到有人死亡,但并没有提到学姐张亚丽的名字。我有些索然,此事也就放下了。不过,我并没有放弃追踪。
姚锦云案的报道
当年《人民日报》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有两条:
第一条是1982年1月18日,《姚锦云故意开车伤害人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今天对汽车司机姚锦云故意开车在天/安/门前向人群猛冲,致使4人死亡、20人受伤一案,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下午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姚锦云,并将依法对姚进行审判。
被告人姚锦云,现年二十三岁,是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场的女司机,犯罪后当天即被当场抓获。
第二条是1982年2月19日,《驾车撞人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 罪犯姚锦云伏法》: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原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场汽车驾驶员姚锦云因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已被依法判处死刑。
姚锦云是在1月10日擅自驾车在天/安/门前撞人犯罪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由北京市公安局于1月15日将其逮捕,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月17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被告人姚锦云聘请律师万敏为其出庭辩护。审理查明,姚锦云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法庭认为,被告人姚锦云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竟目无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公然在天/安/门/广场驾车向密集的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依照《刑法》第106条第一款、第53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姚锦云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姚锦云表示认罪服法。姚锦云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今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布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7日核准被告人姚锦云死刑的裁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于当日将罪犯姚锦云执行了死刑。
前一条消息说“4人死亡、20人受伤”,后一条则说“5人死亡,19人受伤”,显然,这不是记者失误,而应该是后来受伤者中一人不治身亡的。
这人是不是我学姐呢?若是,就更令人喟叹了。
姚锦云案惊动最高法院
再一次让我想起张亚丽学姐,是2000年12月27日。那一天,《人民日报》刊登《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江华同志逝世一周年祭》一文,提到了姚锦云这个名字。
姚锦云案发生时,江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个法律昭告社会。刑法、刑事诉讼法俗称“两法”,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可依了。
但是,十年无法可依的惯性依然在,有些地方有法不依,不按“两法”的规定去审判案件;有的地方为了从快,案发后不到三天就对罪犯执行死刑;有的为了从重,竟然改变犯罪性质,把伤害致死改成故意杀人,把盗窃改成抢劫,甚至有的“挖库存”,把已经判处死缓服刑的罪犯重新拿出来判处死刑杀掉。
乱象反映到最高法院,1980年3月,江华主持召开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重从快是依法从重从快。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从快审结案件。不是离开法律的规定,越重越好,越快越好。
但是,即使最高法院如此强调,有法可依仍然和有法不依较劲。文章例举了姚锦云这个案件:
这件事影响很坏,引起了北京市领导的重视,要求北京市法院要在春节之前把这个人执行死刑。这时离春节仅有6天,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院。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应当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有十天的上诉期限,最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案件在春节前法院不可能审结,更不可能执行死刑。当时分管北京地区的刑庭庭长和主管副院长提出了三点意见向江华院长汇报:①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②法律没有特别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无权修改法律;③如果要改变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江华说,同意按这三条意见答复北京市法院。随后北京市一位领导人由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陪同,专程到江华家里重提此事。他仍坚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
这一年的春节是1月25日,按照《人民日报》两条报道提供的时间表,1月15日姚锦云被逮捕,1月17日“侦查终结”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确是从重从快的节奏。不过,由于江华的坚持,后面节奏的确放缓了,严格按照“两法”程序来的。
学姐遇害详情
读到江华这篇报道后,我尝试去找关于姚锦云的判决书之类的文件,希望从中找到张亚丽学姐遇害的情况。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2005年6月,一位朋友给我找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关于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诉词”,里边说到了学姐遇害的情况:
死者张亚丽,女,现年二十六岁,家住新疆石河子垦区。一九七七年进山东曲阜师范学院学习,今年刚大学毕业。这次随同未婚夫一同从山东途经北京返回新疆,准备置办些结婚的物品,拟在五一节前后办喜事。当这对恋人高高兴兴在天/安/门/广场照相留影的时候,突然间,张亚丽被姚驾车撞死,一个很好的即将走上四化建设岗位的大学毕业生,还没来得及为祖国出力就惨死于被告人姚锦云的车轮之下。张的未婚夫万卫平虽幸免一死,但也被撞伤。张亚丽的惨死使其父母亲及未婚夫遭受了巨大的不幸和打击,他们悲痛欲绝。
据此,我判断,张亚丽学姐的母亲应该是山东人。1952—1954年间,山东籍2万多名女生支援新疆建设。后来,他们基本上都在石河子成家。我想,学姐的母亲应该是两万多人中的之一吧。
2007年,我在《三联生活周刊》读到关于姚锦云案的一篇文章,内中涉及到学姐的未婚夫万卫平:
25年后,在新疆建设兵团某部负责宣传工作的文景(化名)被问及当天情景,仍不愿多回忆,只说“太吓人了”。当天上午,他与未婚妻张亚丽到天/安/门/广场,为即将到来的婚礼拍照留念。11点左右,姚锦云驾车冲来时,因躲闪不及,张亚丽当场死亡,文景受伤。
我认为作者“躲闪不及”一词用的有点轻佻:姚锦云的疯狂,怎么能容你“躲闪”,更何况学姐和未婚夫正在照相呢。
姚锦云的最后陈词
那位给我提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关于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诉词”前辈,当年就在庭审姚锦云的现场。他说:
仪式嘛,都是例行公事。审判结束后,庭长问姚锦云,有什么话要讲的?姚锦云讲话很简短,讲了四条:第一条,向在这个事件中死伤的人和他们的家属表示最深深的道歉。她说:我只求一死,以自己的生命来平息他们的悲伤和愤怒。第二,捐赠自己的身体去挽救别的人,以此作为一点点补过。第三,她要求把一些东西留给朋友:她头发剪下一撮留给一位朋友,她身上的红羽绒服和手表分别留给另外两个朋友。其它的东西她也列了几种,留给家人做纪念。她一一点名后说:希望我的朋友和家人都珍惜生命。第四,她为自己辩解:我这样做,也是无路可走,只有把事情做到这一步,也许国际上才会注意到我们的生活。
今天,这一事件已经过去四十多年了,学姐的遭遇依然让我心痛不已,尤其是听到当下类似案件发生的时候。
“死者已矣,生者如斯”,我希望,我祈祷,此类悲剧不要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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