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
关于爱情,这是一个人类普遍共有的但又高度个人化的体验与情绪,在苏美尔-巴比伦文学和法律文本中,爱情又是一个普遍参与并且被讨论的主题。苏美尔-巴比伦传统下神话叙事和实际情况的冲突塑造了苏美尔-巴比伦文本话语下独特的爱情观。
来自girsu地区的苏美尔语泥板,记录了一则奴隶以及其家庭的法律判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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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近东的神话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分水岭在于,实际上后者是一个高度保护男性虚荣的性别角色的一个以父权制家庭为主的社会构建,爱情作为主体参与文化和社会的构建始终要依附于文学或者处于实际的男性家长式的视角。苏美尔-巴比伦神话中的爱情放荡不羁,以至于巴比伦一词在很早就成为混乱行淫的代名词。并且苏美尔-巴比伦神话文学中的爱情往往以最令人不堪的形象出现,家庭内部伦理错乱,非自愿性行为,婚姻内道德外性行为,勾引,复仇,无节制的爱情。似乎一切都在向世人展示苏美尔-巴比伦最狂野的一面。
然而在苏美尔-巴比伦法律文本中,有关婚姻以及情爱的法律又是极为严苛的且奇怪的,婚姻内道德外性行为者将被双双处死。“如果女人不爱自己的丈夫,她将被淹死在河里。”“如果男人不爱自己的妻子,他将支付半玛纳的银子。”同样的行为,不同的量刑。
本文将侧重于现有的法律文本来探讨爱情这一主题如何出现且参与到苏美尔-巴比伦法律编纂的问题。同时对苏美尔-巴比伦的双重书写传统试做总结。
现有的反映苏美尔-巴比伦法律的成集文本中最值得关注的有如下四个,公元前2100年的乌尔纳姆法典(Ur-nammu),公元前1900年的利皮特施塔法典(Lipitestar),以及公元前1900年的埃施努那法典(Esnunna),以及世人熟知的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汉穆拉比法典。以上是苏美尔-巴比伦成文法在历史上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痕迹。在苏美尔-巴比伦法律逻辑下,无论女性是否拥有自由身份,她们都被视作是一类财产,而非法律体系下的个人。进而在身份上女性会被区别为未结婚的和已结婚的女性,在苏美尔语中一般表述为munus sikil(纯洁的女性)和munus dam(已婚的女性),是否是自由民身份和奴隶身份的区别仅仅区分他们是属于父亲/丈夫的财产或者属于主人的财产。
在以上的法典中,相关的法律也被通过已婚与未婚的标准来进一步制定。例如对非自愿性行为的判决,如果是已婚妇女,包括已订婚的妇女,这将被归类到婚姻内道德外性行为的罪行下。只有未婚的妇女遭到了非自愿的性行为侵犯,才会被归类到非自愿性行为的罪行下。但是,在这里要注意的是,非自愿性行为与否的判定并不取决于妇女的意愿,而是取决于其对妇女所属的家庭的道德侵犯的程度。在苏美尔语里非自愿性行为被直译为不假思索的暴行或不出声且沉默的暴行(ad nu-gi4-a ning2-a2-zi-ga),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翻译,因为“说”一次在苏美尔-巴比伦价值观中代表着区分人与野兽的重要特征,众多的词汇都通过“说”来进行组合表达,譬如Su-ta3 du11-g直译为用手说,实际上是处理的意思。暴行往往就隐藏在沉默中,它堵住人的嘴巴,让一切都笼罩在黑暗里,甚至连空白的不能出现,要被填满。
回到主题,在乌尔纳姆法典中有两个截然相反的针对未婚妇女被非自愿性行为的法条。
Section A“如果某人在道路上非自愿性行为了一个自由民的女儿,并且她的父母不知道此事,但是他/她之后告诉了她的父母........她的父母应该把女儿许配给他(施害者)。“
Section B”如果某人在道路上非自愿性行为了一个自由民的女儿,并且他的父母知道。施害者否认他的罪行,那他就要站在神庙的门前,接受如下的审判.......“
A与B的例子呈现出了超乎当代人常理的处理方式,做出如上处理的前提是对家庭的道德捍卫以及将女性视为财产的苏美尔-巴比伦传统,但由于文本的缺失,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的判决条例来考察这法律背后的逻辑。来自nippur的3N T403和T340记录了对非自愿性行为案的判决。Lugalmelam非自愿性行为了Kuninszubur,事后他并不承认,于是被判罚了半玛纳的银子作为赔款。
由此可见,苏美尔-巴比伦社会对女性的社会角色的要求是尽可能的呆在家中,而非出现在公共社会中,A与B都强调了事件发生在公共场合,一个妇女身份对于侵犯者来说相对模糊的场合。而在家中发生的案件则被归类到婚姻内道德外性行为的法条下。
a是父母知情等同于非自愿性行为案处理,后续坚持婚姻将女孩卖出一个处女价格作为补偿,因为在a中是男子损害了父母的家庭道德荣誉。
b的情况有利于男子,因为他可以声称并不知情,则不承担任何金钱义务补偿,属于父母对女性的疏忽导致了自身的家庭道德荣誉受损。
而在神话文本中,非自愿性行为也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在《恩基和宁胡尔桑加的故事》中恩基非自愿性行为了自己的三个女儿,《伊楠娜和苏卡勒图尔》中,伊楠娜被后者非自愿性行为。在神话中这样的行为导致了恩基被放逐,苏卡勒图尔走向意外的死亡,但这并不能证明法律文本和神话文本处在同一平行线上,因为本质上在这两个神话文本中用于描述非自愿性行为的用词是相当中立的ngisz3...dug4和ne...su-ub是非常常见的交配和亲吻的具有基本中立含义的词汇。似乎在苏美尔-巴比伦文本中,现代性别研究概念中的非自愿性行为,反而成为了一种失败且模糊的爱。这与现代人所持有的价值观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苏美尔-巴比伦人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对非自愿性行为的定义。在法律上,基于女性是家庭财产和道德荣誉一部分的社会原则,神话文本中较轻的诸如放逐或赔偿一类的处罚手段最终形成定论,出现在了成文法之中。
当然恩基也设计了婚姻内道德外性行为的问题,在这一方面苏美尔-巴比伦法律的处罚手段几乎全是死刑。
现代人歌颂的美好爱情无非是如同伊什塔尔追求吉尔伽美什一般的恋爱宣言:”来吧,吉尔伽美什。你理应成为我的丈夫!将你的丰盛和充满赠送给我!你必将成为我的男人,我想成为你的妻子!(若你答应),我将让你驾驶那由黄金和青金石制成,装配有白金的战角和黄金的车轮的战车!“
伊楠娜的古代和现代改变形象对比
#2
乌尔纳姆法典第七行楔形文字
那么,这种合乎常理的爱(如果不考虑伊什塔尔后面气急败坏召唤天之公牛的桥段)是否也对苏美尔-巴比伦法律文本产生了影响?答案是肯定的。
乌尔纳姆法典的第四条与第五条阐述了如下的法律条文:
“如果一个男奴隶和一个女奴隶因为他们之间的爱情结婚,并且如果当他们重新恢复自由身,他们不用离开他们原先居住的房子(来自奴隶主的财产)。如果一个男奴隶和一个自由身份的妇女结婚,他必须把他的儿子留给奴隶主。他的儿子,将确定为奴隶主提供服务的同时可以分享他父亲房屋内一半的动产。未经国王的允许,自由身份的儿童不许为了上述目的降低自己的身份。”
苏美尔-巴比伦法律体系中虽然对妇女的身份地位并不重视,但涉及婚姻中的身份地位变化和后续的保障是相当细致的,财产分配原则也以此为基准。同样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
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则对二次婚姻,再婚,离婚以及第三方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讨论,第161航明确规定了,在男子若是出于与第三方的新的情感作为离婚原因,则在离婚后禁止男子与第三方再婚,并要向原配赔偿。
乌尔纳姆法典b7行对于妇女如何应对逃婚男子也基于爱情做出了规定:“如果有男子娶了一个女人,而她的丈夫离开了她,那么如果她等了他 6 个月,她心目中喜爱的男人就应该娶这个女人。”
来自girsu地区的苏美尔语泥板,记录了一则奴隶以及其家庭的法律判决记录
Sza3本意为内部或者心脏,在这里和munus dam组合在一起,就成为了“爱情”的意思,当爱情作为文本直接出现在法律中,是否意味着这苏美尔-巴比伦法律文本的法律编纂在程序上考虑了高度情绪化和个人化的爱情作为判断标准?
实则不然,爱情在苏美尔-巴比伦法律体系中始终作为一个潜在动机而出现。法律文本始终服务于城邦国王的统治合法性,服务于苏美尔-巴比伦社会文本叙事中捍卫符合家庭道德要求下普遍男性的利益。女性作为附属品和财产往往无法取得正当的权益和地位,但通过爱情这一潜在动机,至少在婚姻内的法律中,让其能够因为其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得到重视。爱情可以说是苏美尔-巴比伦法律文本中的隐微写作。通过这种潜在动机,能够从神话文本和法律文本的对比中得以窥见苏美尔-巴比伦社会所持有的价值观。苏美尔人认为掌握且控制说的能力是一种美好的品质,寡言少语是文明的象征,但苏美尔人在音乐风格上又追求动物与野兽的嘶吼,在宗教仪式上混乱与放荡。而情与爱作为历史写作的一部分,串联起了苏美尔-巴比伦社会的两个侧面,沉默保守与放荡自由,这并非是矛盾的体现,而是苏美尔人一贯所持有的历史观念,并通过文本的细节和差异反映给研究这段历史的研究者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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