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论:|
温德尔·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1811-1884)是19世纪美国知名的废奴主义者、演说家、社会改革家。他是废奴主义领袖威廉·劳埃德·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的亲密伙伴,并为废奴运动提供经济支持,他与加里森一起谴责联邦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妥协,主张国家解体而非继续与蓄奴州联合。除废奴运动外,菲利普斯还致力于妇女权利、内战后黑人权利、劳工权利、普选权等社会改革运动。
温德尔·菲利普斯
| 一、对《逃奴法案》
的看法:不再不回应 |
最早的联邦《逃奴法案》于1793年制定,它以前文所提到的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即著名的“逃奴条款”为蓝本,确定了州政府作为处理逃奴问题的主要负责人的原则,对于“逃奴条款”中的规定,做了更进一步的法律诠释,在新的要求下每个州包括那些禁止奴隶制的州,都必须将已经从其他州逃脱的奴隶送还其主人,且只要提供“可令法官满意的证据” 后,就可得到签发的证明将被指控的逃奴从所在的州带走,同时对故意阻碍押送奴隶或是隐藏逃奴的,一经定罪将处以到五百美元以下的罚款和不超过一年的监禁[1],而南北双方对这一法案都并不满意,在该法案出台后,捕奴业日益猖獗,北方各州以通过人身自由法的方式加强对逃奴的保护,为奴隶主抓捕和引渡逃奴设置了双重障碍。而随着奴隶制问题以及逃奴问题随着南北对抗的进一步激化,1850年国会两党达成了一系列的妥协方案,史称“1850年大妥协”(Compromise of 1850)[2]
1850大妥协案
在这一系列为安抚南部而出台的妥协措施中,国会于1850年9月18日通过了新一版的《逃奴法案》[3],而这一法案一经出台便在北部州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反奴隶制日益高涨的时代,1850版《逃奴法案》反而比1793版更严苛,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直接要求民众接受奴隶制,激起了北方上下反对奴隶制的情绪,加剧了南北之间关于奴隶制的分裂、冲突、矛盾与对抗。19世纪50年代以来,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对1850年联邦《逃奴法案》的运动在北部州不断发展开来,而作为废奴主义者的温德尔·菲利普斯也义不容辞地投身于这场抵制运动中。
在1852年4月12日西姆斯案一周年的纪念演讲上,除了对于批评《逃奴法案》践踏了1843年马萨诸塞州的《人身自由法》,侵犯了公民最普通、最基础的权利并哀叹在《逃奴法案》下“坚持认为逃亡奴隶在马萨诸塞州得到保护的妄想既不坦率也不现实”[4]之外,菲利普斯所提出的最尖锐的观点便是黑人有权以武力反抗《逃奴法案》对于黑人的追缉,而这与加里森的“不抵抗理论”相冲突。
加里森的不抵抗原则在其关于约翰·布朗被处死所发表的评论中可见一斑,在这篇文章中,加里森说到:
我是一个不抵抗主义者——我相信在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都具有不可侵犯性;因此,我以上帝之名,解除约翰·布朗和所有南部奴隶的武装。但是,我不会停止于此;如果我这样做了,我就会是一个野兽。我同样以上帝之名,解除世界上所有奴隶主和暴君的武装。当然,在任何地方,只要这些原则得以采纳,所有的枷锁将立刻熔断,压迫着和被压迫者都将不复存在。[5]
加里森的“不抵抗”(Non-Resistance)理论,认为只有上帝的治理才是善的,奴隶制、人类的政府和暴力行为属同一个范畴,都违背了上帝的旨意,试图将一个人变成另一个人的合法统治者;投票、参与司法案件、组建政党等政治行为,其实是“以恶制恶”,都无法真正消除奴隶制的罪恶;只有进行道德说服,彻底净化公众意见,等“上帝之国降临人间”,奴隶制的罪恶才会灰飞烟灭。这套理论具有强烈的宗教至善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色彩。[6]而温德尔·菲利普斯在《逃奴法案》问题上与加里森的“不抵抗”理论意见相左,他写到:
我认为……我们不会看到彻底废除奴隶制,除非国事达到某种重大紧要关头,奴隶利用他主人命运中的危机提出自己的条件。……必将出现一种时机——愿上帝促其加速出现——美国人民将站在联邦的甲板上,“日月失辉,黑色的诅咒降临。”只要我活着见到这样的时刻,我将告诉每一个奴隶:为自由而战的时刻到了!……我知道混乱意味着什么,我也知道内战意味着什么。我可以想象造反的奴隶在奔向权利的道路上必将穿过的血腥场面。这种场面是可怕的。然而,我不知道,对一个有识之士来说,看到内战的情景是否比想到150年的奴隶制更令人厌恶。……不,我承认我决不是不抵抗主义者。我劝告奴隶依和平策略行事是因为他并无获胜的希望。我之所以建议奴隶奉行和平政策,是因为他没有机会。如果他有机会,如果他和七十七年前去列克星敦的人一样有机会,如果他不亲手捍卫自己的自由,我就会称他为抛弃妻儿的最卑鄙的叛徒。[7]
主席先生,在我看来,一个人如果不是自觉地不抵抗,那么他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他所拥有或能够得到的一切手段来拒捕。奴隶一旦投降又能怎样?他又回到了生不如死的堕落中。如果他有孩子,孩子们也将继续这种堕落。他无权牺牲自己或他们。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向社会说明的问题。我知道我的朋友加里森先生在这个问题上与我意见不同。[8]
可以看得出来,尽管同样提到了某种时机的到来,加里森的“不抵抗”理论强调的是道德对于公众意见的净化使得奴隶制的罪恶灰飞烟灭,充满着浓烈的道德色彩。而菲利普斯所谈到的时机到来,是指“国事达到某种重大紧要关头,奴隶利用他主人命运中的危机提出自己的条件”这样一种国家“紧急情况”的到来,而这时奴隶应当自己武装自己,为自己的自由而战,正如美国革命的先烈一般。而除非是自觉不抵抗的人外,奴隶自己有权采取任何手段反抗抓捕,拒绝投降。菲利普斯的观点既是美国革命为争取自由而战的传统延续,也体现了《独立宣言》中的天赋权利理论,天赋权利赋予革命先辈们反抗英国统治,争取自由的权利,那么同样也应赋予黑人奴隶反抗奴隶主追缉,争取自由的权利。
| 二、对《逃奴法案》的回
应:反对猎奴与人身自由法 |
在核心观念上,针对1850联邦《逃奴法案》,菲利普斯提出了黑人奴隶有权以武力反抗奴隶主的追缉这一核心原则,而在实际策略上,在19世纪50年代因《逃奴法案》与逃奴问题导致的南北矛盾进一步激化以及北部反奴隶制情绪的不断高涨及北部对于捕奴行为坚决抵制的情况下,温德尔·菲利普斯充分利用自己的请愿权,在马萨诸塞州呼吁制定反对抓捕逃奴的法律以及为马萨诸塞州的《人身自由法》辩护,反对废除《人身自由法》。
在呼吁制定反对抓捕逃奴的法律的请愿书中,温德尔·菲利普斯这样写到:
以下署名的马萨诸塞州公民谨请你们颁布法律,规定任何官员或法院均不得以“欠奴役或劳动”为由,在本州或联邦范围内将任何曾被当作奴隶的人交给任何声称拥有该人的人。在这个共同体范围内,州或联邦的任何官员或法院,不得以他“根据本联邦某奴隶制州的法律”欠索赔人“服务或劳动”为由,将他交给索赔人。[9]
菲利普斯认为这份请愿书所要求的,是将马萨诸塞州的公众情绪组织成一项法律,是公众意见的体现,代表了国家的民心[10],从根本原则上是维护正义与上帝法律以及“人人生而自由”这一永恒真理。他继续提到了在《逃奴法案》的颁布下黑人奴隶被迫逃亡的悲惨情况,而他们本应享有生而自由的权利,但在奴隶制法律下为了捍卫自由经受着巨大的危险却仍然展现着抗争精神与英雄气概。
对逃亡奴隶的警告
他们本应作为英雄被歌颂,但是这样的英雄人物却在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下得不到安全,这是马萨诸塞州以及每一个马萨诸塞人的耻辱。而关于该法律的合宪性(constitutionality)问题上,菲利普斯提到了南部州在诸如密苏里妥协等奴隶制议题上的多次违宪,但公众依然默许诸多事件与法律乃至宪法的诞生,马萨诸塞州及北方州对于南方州违反宪法任何条款都没有任何义务,并且按照“公众的默许就是法律这一原则”[11],马萨诸塞州也有权在公众默许情况下制定法律,并且就以卡尔霍恩为代表的南部州的宪法学说宣称“一方违反宪法,其他各方可以免责”[12],那么同样的,南部州也无权无资格马萨诸塞州不遵守宪法的任何立法。并且从州权角度而言,南部各州在奴隶制问题上具有排他性权利,那么基于州主权,马萨诸塞州在奴隶制问题相关立法上也同样有这样的排他性权利,马萨诸塞州在上帝的统治下作为一个公民社会而存在,有义务保护它所约束与服从它的公民。[13]
而《人身自由法》的出台往往是与《逃奴法案》及逃奴问题相伴的结果。1793年《逃奴法案》出台后,在缺少全国性反绑架法的情况下,北部州各自制定法律增强对逃奴和自由黑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导致了19世纪初以反绑架法形式出现的第一波人身自由法的出台高潮。而随着1807年国会立法终止奴隶贸易,以及南部棉花产业发展导致的奴隶需求量增加导致逃奴问题的激化以及联邦反绑架法的持续确实,促使19世纪20年代以来北方各州进一步制定更为激进的人身自由法。而普利格案中斯托里法官的判决将南北双方在逃奴问题上妥协的完全破裂,彻底否定了北方州之前所制定的人身自由法,激起了北方民众进一步对《逃奴法案》的反对,废奴主义者在其中通过乔治·拉蒂默案直接推动了马萨诸塞州1843年人身自由法的制定[14],由此观之,马萨诸塞州的人身自由法拥有悠久的历史传承以及公众意见的认可,是与反奴隶制运动相伴,具有反奴隶制性质的法律产物。
而当时间来到1850联邦《逃奴法案》颁布之后,在为人身自由法的辩护上,与前文所提关于制定反对抓捕逃奴的法律的请愿书中的观点相似,菲利普斯同样诉诸于州权。他认为“《逃奴法案》无异于将南方的奴隶法变为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这就是它的确切目的和效果”[15],这毫无疑问是对于马萨诸塞州这一自由州州权的践踏,而且它认为“奴隶制拥有很多东西,但它并不拥有州议会”[16],即强调奴隶制无权干涉、影响州权。认为《人身保护法》违宪的理由是认为《逃奴法案》符合宪法,但是马萨诸塞州从州这一层面判决《逃奴法案》违宪。并且制定人身自由法这一角度而言,是马萨诸塞州从州自身出发应尽的义务,“马萨诸塞州,我们自己的州,有义务提供足够的手段来保护它土地上的所有人。它不能相信别的政府会这样做,而自己却不这样做。”[17]因此,在联邦出台了《逃奴法案》但却持续没有出台反绑架法的基础上,马萨诸塞州出台人身保护法合情合理,是州的义务所在。
| 参考文献: |
[1]王磊珍:《美国内战前逃奴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鲁东大学,2020年,第57页。
[2]NATIONAL ARCHIVES, Compromise of 1850,https://www.archives.gov/milestone-documents/compromise-of-1850,2024.4.20.
[3]LIBRARY OF CONGRESS, The Fugitive slave law(1850), https://www.loc.gov/resource/rbpe.33700200/#viewer-pdf-wrapper.
[4]Wendell Phillips,Speeches, Lectures, and Letters,pp.76.
[5][美]威廉·加里森著:《威廉·加里森选集》,杜华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6页。
[6][美]威廉·加里森著:《威廉·加里森选集》,杜华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页。
[7]Wendell Phillips,Speeches, Lectures, and Letters,pp.85-86.
[8]Wendell Phillips,Speeches, Lectures, and Letters,pp.89.
[9]Wendell Phillips,No slave-hunting in the old Bay state, Boston: Robert F. Wallcut, 1859,pp.3.
[10]Wendell Phillips,No slave-hunting in the old Bay state, pp.5.
[11]Wendell Phillips,No slave-hunting in the old Bay state, pp.23.
[12]Wendell Phillips,No slave-hunting in the old Bay state, pp.28.
[13]Wendell Phillips,No slave-hunting in the old Bay state, pp.27.
[14]杜华:《美国内战前反奴隶制政治的兴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177-182页。
[15]Wendell Phillips,Argument of Wendell Phillips, esq. against the repeal of the personal liberty law, before th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ure, Boston: Robert F. Wallcut, 1861,pp.6.
[16]Wendell Phillips,Argument of Wendell Phillips, esq. against the repeal of the personal liberty law, before th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ure, pp.20.
[17]Wendell Phillips,Argument of Wendell Phillips, esq. against the repeal of the personal liberty law, before th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ure, pp.21.
作者:七月疯兔
编辑: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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