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一个案例:输血后时隔26年,患者因丙肝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声称患者是因输血感染丙肝,最终导致死亡。最终,患方胜诉,该医疗机构败诉。
1993年3月,患者在河南焦作A医院住院,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期间有输血。
2018年6月,患者因腹部不适伴呕血入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后进一步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于2018年6月26日行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好转出院。
2018年11月,患者再次因不适收住A医院感染科,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2018年11月-2019年10月,患者多次因「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最终于2019年10月因病治疗无效去世。
随后,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判决医院赔偿的关键是什么?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遵循着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提出某种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责任。然而,在涉及输血感染疾病的这类案例中,情况却出现了一些特殊变化。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医疗产品提供机构或者血液供应机构需证明其所提供的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
回顾本案,患方已经举证不存在母婴传播及家庭传染等可能途径时,被告医方需证明其为患者所输注血液没有携带丙型肝炎病毒。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如输血合格证明或保存的检测记录,法院便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求。然而,如果医院或血液提供机构无法提供这些存档证据,法院则会基于证据不足作出不利于医院的推定。正是因为对于该关键证据,院方举证不能,哪怕原告无法提供更多直接证据,法官也可能基于医院的管理不严或检查不当,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现在临床输血相关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和规范,出现此类因输血前检查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情况非常罕见。
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是否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新的《民法典》也基本继承了上述的观点。这也就意味着,患者即可以向医院提起侵权诉讼,亦可以向当地的血站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均有向两者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是一般向医院提起诉讼的比较多,其中原因一般是基于便利性和相对性。在医院进行了赔偿之后,其实医院可以向血站追偿,但是在实践里,这种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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