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拘禁杂物间近5年遭强奸产女,男子因强奸罪获刑15年,为何不能追加非法拘禁罪?

文摘   2024-11-04 12:01   安徽  

女子被拘禁杂物间近5年遭强奸产女,男子因强奸罪获刑15年,为何不能追加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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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名女子张玲被男子钟鹏诱骗拘禁近5年,期间遭到强奸并产下一名女儿的故事。文章详细描述了张玲被囚禁的经历、她如何逃脱并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以及她与家人重逢的感人场景。 

 被诱骗与囚禁:张玲在2010年被前男友介绍认识的钟鹏诱骗至桃源县漆河镇,随后被非法拘禁在一处隐蔽的小楼中。 

 强奸与产女:张玲在囚禁期间多次遭到钟鹏的强奸,并在怀孕后被钟鹏告知如果生下男孩就会放她走。最终,张玲生下了一个女儿,但钟鹏并未履行承诺。 

 逃脱与新生活:张玲在被囚禁近5年后,终于找到机会逃离,并在桃源县热市镇的一个村庄里被一位善良的老人薛丹收留。 

 家庭重逢:张玲在桃源县公安局和妇联的帮助下与家人重逢,但她的父母发现她已经变得与世隔绝,生活状态与城市生活格格不入。 

 新挑战与帮助:尽管张玲重获自由,但她面临着重新适应社会的挑战。桃源县妇联正在帮助她寻找工作机会,并为她的女儿提供心理疏导和教育支持。 

(来源:新京报


法律评析

两个不法行为,强奸和非法拘禁,侵害的不同法益,本应该数罪并罚。但是按照新闻说的,没有定非法拘禁罪,是因为过了追诉期。过了追诉期就意味着法律不再管这个事。

一、关于追诉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本案中的追诉期该如何计算?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刑期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种追诉期,一是普通的非法拘禁,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是5年。

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是10年。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报道中的受害人从2010年起被关近5年,也就是2014年非法侵害行为结束,从2014年起算追诉期。

非法拘禁行为肯定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但是报道中并未说明警方对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无法明确其伤情是否达到重伤的程度。

是否达到重伤程度,直接影响追诉期,未达到重伤,适用三年最高刑期,追诉期5年,2019年结束。

达到重伤,适用十年最高刑期,追诉期10年,2024年结束。

从案件的结果推断可能是没有达到重伤程度。

三、哪些情形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两种情况: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已开始追究,在此时,犯罪时效已停止计算。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遇有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就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有罪必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解决百姓告状难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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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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