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5种法定情形

文摘   2024-09-10 12:00   安徽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5种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5种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一、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进行岗位调整。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照规定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接受治疗和休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员工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于客观情形,劳动者满足上述客观情形,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进行岗位调整,相对而言,此种单方调整岗位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较轻。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单方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包括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岗位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对于岗位的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与达标要求,考核结果基于客观的判断标准等。

3、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相应工作岗位,但需要据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营方式调整,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说明等。

4、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时的岗位调整

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因此,对于确实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离职前调整岗位的内容时,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岗位调整权利。

5、其他特殊情形下的岗位调整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35 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因此,对于经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为职业禁忌症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对其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程序

1、合理性评估

用人单位应首先明确调整工作岗位的业务必要性,例如企业业务转型、部门重组、工作任务量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岗位不再适用或新岗位需求迫切。

考虑劳动者的技能、经验、教育背景等是否与新岗位要求相匹配。例如,如果新岗位需要特定的专业技能,而劳动者恰好具备相关技能证书或工作经验,那么调整的合理性就会增加。

2、沟通与协商‌

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岗位调整的事宜,明确告知调整的原因、新岗位的职责、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通知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定的天数,以便劳动者有时间考虑和准备。例如,可以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对新岗位进行了解和做出决策。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面谈、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确保劳动者理解调整的原因和影响。

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关切,解答其疑问,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考虑和妥善处理。例如,如果劳动者对新岗位的薪资待遇有异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给予合理的解释。

3、签订书面材料

如果双方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岗位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名称、职责、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书面协议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岗位调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喜欢本文,记得点赞+关注+在看三联哦!



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坚持,是坚持才有希望

"It's not because there's hope that you persist, it's because there's hope that you persist."




木糠笔记
十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者,省金融纠纷调解员,欢迎留言交流沟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