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两周岁子女是否一定判由母亲抚养?

文摘   2024-08-23 16:30   安徽  


不满两周岁子女是否一定判由母亲抚养?


父母离婚,如果能对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是哪一方直接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律都不会干涉。但如果对直接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就需要判断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加有利于子女。也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主要分三种情形:

一是子女不满两周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是子女满两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需要询问或者考虑子女自身的意见。

无论是哪种情形,所遵循的最根本的原则仍然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关于第一种情形,不满两周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下述三种情形的,由父亲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这里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判断标准为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是对子女可能造成侵害的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

二是行动不便,无法照料子女起居,例如瘫痪。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短期内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一般认为比较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麻风病、艾滋病等,但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子女是否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要经过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同时要通过人民法院综合诊断结论、实际生活状况等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把是否影响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作为一项实质性判断标准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

母亲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母亲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照料能力,但没有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顾,如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如将不到三个月的女儿留在家中,自己回娘家居住长达一年半之久,有抚养条件而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女儿不能正常接受母乳喂养,法院最终支持由父亲直接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因为人性的复杂,实践中对于儿童不利的情形是比较多的。虽然本项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似乎难以界定具体范围,但是只要把握一点即可,即只要母亲存在对子女不利情形,足以使人确信母亲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侵害未成年人,那么即可适用本条规定。

对此,可以参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列举的监护侵害行为作为认定子女不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相关情形:

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除此之外,对于母亲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形的,也应作为考量子女是否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因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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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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