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动中,电子签名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注意其技术专业性、展现形态等因素,可能对其在司法活动中的认定和使用带来挑战。因此,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应确保其满足法律要求,并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相关的数据和证据,以确保其作为有效证据的可靠性
一、电子签名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 469 条第3 款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14条亦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使电子签名的文件成为有效证据,“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锁定签名主体真实身份,仅能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章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目前禁止使用电子签章的范围包括: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至于其他领域,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适用电子签章。
二、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审查
电子签名属于商用密码产品,根据我国《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方服务商应取得由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证书,如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或取得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之授权。
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
目前市面上的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如法大大、e签宝、上上签等,所提供的电子签名文件的效力,已在较多的司法判例中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以及快递物流等领域。该等第三方平台通过用广身份实名认证、数字证书以及签名验证等方式,确保平台上生成的电子合同可以不被伪造或篡改,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签名的真实有效性。某种程度上,电子合同的效力甚至高于传统的纸质盖章合同。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选择由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人开发)的平台来签署电子合同,原因在于一旦该方当事人在平台后台删除相关数据电文,而诉讼或仲裁中该方当事人否认该等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否认真实性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必然不会配合出具任何技术验证报告),则已方可能无从证明双方之间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三、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由于加盖电子签名的合同体现的形式与“复印件”的形式无异,肉眼难以鉴别签名的“真实性”。故司法实践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负有证明“电子签名可靠性”的举证责任。
例如,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一般会委托生成电子签章的第三方平台,就签章真实性、签名者身份信息的有效性、文件是否被修改、哈希值校验结果等事项出具相应的电子合同验证报告。
而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结合该等验证报告来判别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以及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从而认定该等电子合同是否对签章主体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基于电子合同纠纷的司法程序中举证责任之分配原则,公司在选择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时,除了解其服务商资质外,也应进一步确认如下信息:
服务提供商对电子数据的储存功能、储存期限及安全性等问题的责任承扣范围;
服务提供商是否提供附加法律服务,尤其是使用电子签章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服务提供商是否配合提供认证文件、技术验证报告,或配合司法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