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学校疑给学生吃臭肉,官方通报「学校校长被免职,食堂承包商被罚 578 万」,各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底线问题,三聚氰胺,老酸奶,牺牲了多少老百姓的利益。所以《食品安全法》是摆设,还是《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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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昆明通报中学食堂肉片异味调查情况#:对家长反映的10月16日食堂鲜猪肉片有异味问题,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同步检验,该批次鲜猪肉片挥发性盐基氮指标(23.8mg/100g)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5mg/100g),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鲜猪肉为10月16日当日宰杀,产地检疫证和“两证两章”齐全。当日凌晨,在进行机器切片加工后,未做散热处理并用双层塑料袋分装,在塑料袋中存放近4个小时,又在食堂室温中摆放5个半小时,没有冷链运输和冷藏保存,因运输及存储不当导致变质变臭。
依法对长丰学校举办者云南金诺教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不到位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依规对长丰学校校长和学校法定代表人作出免职处理。
依据有关条款,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云南润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并处以568万元处罚;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处罚。
责令食材供货商云南采云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接受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总台记者王溪 陈政)
(来源:央视)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底线问题,三聚氰胺,老酸奶,牺牲了多少老百姓的利益。
所以《食品安全法》是摆设,还是《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摆设?
报道中“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同步检验,该批次鲜猪肉片挥发性盐基氮指标(23.8mg/100g)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5mg/100g),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云南润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方、云南采云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品销售方符合该条中的犯罪主体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
本案中的臭肉经鉴定,可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的食品,应当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中的处罚:
1、“依法对长丰学校举办者云南金诺教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不到位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对长丰学校校长和学校法定代表人作出免职处理。”
2、“依据有关条款,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云南润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并处以568万元处罚;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处罚。责令食材供货商云南采云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接受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
该条处罚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这两条处罚全是行政处罚,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并未见事件的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办案效率值得肯定!希望后续的调查能够尽快出结果,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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