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
案件对于女方来说,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作为当事人的女方,希望以故意杀人罪认定男方的行为无可厚非。这个案件定虐待罪及故意伤害罪是没有问题的,并且已经构成了轻伤。但是定故意杀人罪可能性不大。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的目的是致他人死亡。比如甲用刀多次猛刺乙的心脏等要害部位,就是想让乙死亡。
故意伤害是犯罪人主观上只想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不是要剥夺他人生命。例如丙和丁打架,丙用棍棒打伤丁的手臂,只想让丁受伤,而不是要丁的命。
判断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除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还会结合使用的凶器、打击部位、力度、行为时长及次数、以及犯罪后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还要结合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认识可能性等等。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832号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受他人指使,协助他人使用注射器将有毒药物注射入被害人体内,导致被害人身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认识到其所实施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本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故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至于为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作案所用药物由同案犯提供,对药品的性状、功效、适用对象有明确的认识,而李某作案前未接触过此类药物,仅听同案犯说是“管睡觉的”,故李某能认识到该药物具有麻醉作用,但对该药的具体功效、适用对象的认知有限,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湘0802刑初376号唐西勇故意杀人案为例,法院认为,唐西勇因感情纠纷而心生怨恨,在案发当日,唐西勇向他人表示出杀人的想法,并准备了银白色刀随身携带,多次捅刺鲁某1颈部、腹部、头部等要害部位,在鲁某1倒地后仍继续捅刺,造成鲁某1失血性休克等13处损伤,可见唐西勇在作案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家庭暴力犯罪中,并非只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仍然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例如反家暴案例中有一个案件,男方在家中二楼卧室与女方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女方身上,用双手掐女方颈部,又将女方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男方案后自杀未果。经鉴定,男方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案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决男方死缓。
回到这个案件中,女方经过司法鉴定,虽然对于普通人来说已经是非常严重的伤害,但是鉴定结果只构成轻伤二级,从行为结果,伤害部位,以及使用的凶器来看,很难说男方实施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杀害女方,所以定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较大。
二、家庭暴力如何定罪?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犯罪有很多,说到底都是关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构成哪个定哪个,不会因为存在家庭关系而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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