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收养」孤儿 16 年未登记,男孩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收养关系如何认定?男孩争取继承权合理吗?
“得了钱千想万钱,当了皇帝想成仙。”本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分给适当财产,但是却想认定收养关系,继承百万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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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
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未留下任何遗嘱。
围绕老两口留下的“百万遗产”,郭甲和郭乙对簿公堂。现年30岁的郭甲称,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老人名下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还提出让他搬离老两口留下的房屋。为此,自认为是夫妇养子的他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郭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贵阳南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郭甲及其代理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他们将据此另案起诉。(来源:红星新闻)
相关法律规定
一、继承
《民法典》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郭甲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养子女”成为能不能继承百万遗产的关键所在。
二、收养
《民法典》1105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收养登记率不高,事实收养问题较为突出。
根据110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生效要件在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登记,从新闻中可以得知,郭某夫妇并未就收养关系进行登记,所以一二审法院才会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
案例评析
“得了钱千想万钱,当了皇帝想成仙。”
这个案件郭甲诉请的目的是想认定其与郭某夫妇间成立收养关系,进而取得百万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案件本可以选择另一条诉讼策略,就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由于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已经年岁较大,可能存在郭甲对于郭某夫妇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分给适当财产,但是没有按照收养关系继承的多,所以郭某选择了一条有风险的诉讼策略。
也引发了网上的探讨,郭甲已经是被好心人收养长大,早已成年,应当自食其力,不应当再觊觎对自己有恩的郭某夫妇的遗产,人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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