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医生采取消极方案医治,导致患者死亡,医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果采取积极的治疗方案仍然导致患者离世呢,为什么要把责任归结为医生?会不会是疾病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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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无论是采取积极的治疗方案还是消极的治疗方案,都应当符合诊疗规范,并且应当跟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让患者或其家属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方案,提出专业建议供患者或其家属参考。
医生只要按照规定尽到自己的救治义务,并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了后果,基本上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医生是救治主体,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
如果将死亡结果归因于医生的诊疗行为(无论是采取积极或者消极的治疗方案),那需要证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有证据证明。医疗侵权行为有完整的构成要件:
1、发生了损害事实,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2、医生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但是医疗纠纷的难点就在于患者或其家属由于医疗知识的缺乏,无法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或者诊疗行为到底存不存在违法行为。
所以很多患者或其家属认为,患者送进医院的时候只是出现了一些轻微的症状,这么就死亡了?百思不得其解之下,就认为肯定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的问题,他们没有尽力救治。或者医生采取稍微昂贵的治疗方案,甚至是做一些必要的检查,都觉得医生是为了多挣医疗费,小病大治。
如果这个世界都是讲理的人,那就不会有那么多矛盾,人的是非观不同,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方法也就不同。从患者或其家属的角度,存在一些怀疑是避免不了的,医生能做的就是与他们充分沟通、告知,哪怕啰嗦一些,但是该说的情况一定要讲到位,沟通是消除误解的一个好方法,避免因沟通不充分导致矛盾。
当然,不排除医生团队中存在一些害群之马,不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但不能因为个别医生的行为,就否定医生这个群体,认为所有医生都这样,将所有患者死亡的结果都归因于医生没有采取积极的诊疗方案,那医生这个职业迟早要消失。
诊疗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人的个体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诊疗结果是正常现象,并且世界上确实存在很多疾病无法治愈,这是客观事实。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常态,医生只是在现有的医学体系下进行救治,现有医学体系可不是包治百病的,仍然有很多医学难题等待攻克,不可能要求一位医生像神一样药到病除。
作为患者,如果对于一家医疗机构不够信任,可以多看几家医院。当然,优质资源永远都是稀缺的,尤其是优质的医疗资源,医疗资源的平衡是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明医改不是来了吗?患者是可以选择医院的,但是在没有确定的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请尊重医生,毕竟在生死关头,是他们在竭力挽救一条生命,在被疾病折磨的时候,是医生在给你减轻病痛!
维系生命的权利在患者、家属、还是医生?
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生命权只归患者享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而医生的义务是救治,而不是一定治好!
《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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