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一、可以索要损害赔偿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
离婚损害赔偿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
除上述四种情形以外,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所以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
二、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相对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独特的制度设计目的和功能。
1、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物质损害赔偿
以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财产利益产生的实际影响为准进行确定,即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是比较合理且符合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方式。
3、精神损害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无一不是违反《民法典》所倡导的家庭文明的行为。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因此而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理应由过错方给予赔偿。本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认定因素
认定损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
3、双方的经济水平、经济能力及实际生活需要;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5、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6、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
7、过错是一次性还是反复发生,过错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