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医保骗保?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很多地方以及出现严重的医保骗保行为,国家也是出台相关政策打击相关犯罪行为。本文主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医保骗保以及涉及的相关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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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保骗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二、犯罪主体有哪些?
医保骗保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包括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2、参保人员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三、哪些情形属于医保骗保行为?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1)诱导冒名就医或虚假购药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例如,明明患者没有实际就医或购药需求,医药机构却帮助其伪造就医记录或购药凭证来骗取医保基金。
(2)伪造、变造相关资料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如篡改病历、检查报告、处方等,使其符合医保报销条件。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虚构根本没有提供的医药服务项目来申报医保费用,比如编造不存在的治疗项目、手术项目等进行报销。
(4)违规住院行为
分解住院:将本应一次完成的住院治疗人为地分成多次住院,以获取更多的医保报销费用;
挂床住院:为没有达到住院标准的患者办理住院,患者实际上不在医院接受治疗,只是在医院挂个床位,但医院却通过虚构治疗项目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叠床住院:同一张病床同时为两位及以上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5)违规收费
重复收费:对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收费,如已经收取了床位费后,又以其他名义再次收取类似的费用;
超标准收费: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然后将超标准部分纳入医保报销;
分解项目收费:将一个完整的治疗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进行收费,从而提高总费用向医保报销。
(6)串换行为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医保目录外的项目或费用较高的项目串换成医保目录内的项目进行报销。比如把一些美容项目、保健项目等串换成医保可报销的治疗项目。
(7)为转卖药品提供便利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8)纳入非医保支付范围费用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如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交通事故、工伤等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通过不正当手段纳入医保报销。
2、参保人员
(1)冒名就医购药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2)重复享受待遇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例如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保险类型中重复申报报销。
(3)转卖药品获利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伪造资料骗保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3、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医保报销或审批等业务,导致医保基金损失。
四、医保骗保涉及的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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