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那就先上法律依据吧!
一、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可见将外籍人员驱逐出境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食、注射毒品,首先是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次根据该法的第十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涉毒类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只是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若涉及刑事处罚,会远比这严重,而且对于外国人士,要服刑后在被驱逐出境!
吸食毒品类违法犯罪行为中属于较轻的行为,除了吸食注射意外,涉及刑事的毒品类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毒品定义:根据《刑法》规定,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
主要罪名与刑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大的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一定数量毒品,如鸦片一千克以上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行为,还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加重情节:
涉及毒品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等情节,刑罚更重。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涉毒,或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357条等相关法规详细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我们国家对待毒品的态度是坚决的“零容忍”,例如,对于走私毒品数量巨大的犯罪分子,如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因涉嫌在中国境内走私毒品222.035千克,最终被判处死刑。
对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管,根据毒品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毒品管制目录。例如,中国是全球首个且目前唯一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的国家。
宣传更不用说,从青少年抓起!
而且还保留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戒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