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想要对方净身出户应该如何约定?
夫妻关系是民事主体最私密和最核心的领域,法律不宜干涉太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问题,是一种道德义务。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夫妻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不禁止此类协议的签订,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想要对方净身出户应该如何约定?
一、夫妻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是否意味着,只要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按照忠诚协议来找对方索要赔偿?
事实并非如此。该条是倡导性规范,提倡和引导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是裁判规范,如果仅以该条的情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在起诉时,需要起诉离婚才行。
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
1、夫妻忠诚协议
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人身权利进行限制的协议,如违反忠诚义务,限制另一方不得再婚或探望子女;二是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如协议中约定,一方若违背忠诚义务,应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或“净身出户”。
2、夫妻间的财产协议
法律所规定的不能以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而起诉离婚,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不能进行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双方订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财产制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以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约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应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财产范围的,该部分约定应为无效;也不应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国家税收等法律义务。
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两种分类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对人身权利进行限制的部分无效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其中涉及财产的约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如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调整);而人身权利(如不得探望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不得再婚等)是人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无权进行约定,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2、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财产分割的协议视情况而定
虽然单独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但并不意味着司法对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纵容。对于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如重婚、婚外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对方可以起诉离婚,该情形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果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判决离婚。
此外,《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还在《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该条并不要求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即使不符合“重大过错”标准,作为一般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三、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
关于净身出户需要单独拿出来说,实务中很多会为了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而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的条款,对于净身出户如何认定呢?
离婚净身出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自愿达成协议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参照夫妻之间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
如果双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并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又或者明显限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例如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就需要净身出户,显然是在限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属于无效的行为,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种通俗说法,指的是在离婚过程中,一方自愿或因特定原因而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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