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度缩水引争议,卫生巾长度不足是欺诈消费者吗?该如何维权索赔?

文摘   2024-11-21 16:00   安徽  

长度缩水引争议,卫生巾长度不足是欺诈消费者吗?该如何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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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款卫生巾因实际长度短于外包装标明长度,被消费者质疑“偷工减料”。

网友实测发现,多款知名品牌的卫生巾内吸收层长度均明显低于其标称值。

事实上,消费者并非不能容忍生产过程中的微小误差,但在国家标准允许的合理偏差范围内,卫生巾的实际长度略有增减。

然而,消费者介意的并非长度误差,而是卫生巾实际使用价值的“缩水”,如包装边缘部分无法使用。

专家建议,卫生巾厂商应重视消费者的呼声,提升卫生巾品质,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补偿。

(来源:中国青年报)


法律评析

消费者维权,难于蜀道!

一、卫生巾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报道,卫生巾存在的问题为实际长度短于标明长度、及吸收层长度低于标称值。

根据国家标准GB/T 8939-2018的规定,无论是卫生巾技术指标还是卫生护垫技术指标,允许的全长偏差率均为±4%以内。

所以才会出现网上所说的,卫生巾厂商在现行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取低值”,±4%约等于-4%。

卫生巾产品除了外观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以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国家标准,例如安全性能,包括微生物指标、甲醛含量、pH值、可迁移性荧光物质。以及物理性能、吸收速度、吸水倍率、反渗量、吸湿后的透气性,使用体验评价:磨腿程度、闷热程度、胯下生风程度等、背胶剥离强度等。

通过这些检测,消费者可以了解卫生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其使用性能如何,从而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如果按照现行标准,卫生巾的生产厂家确实没有违反国家标准,但是是踩着国家标准的底线来生产产品。可能与该行业门槛较低有关,如果进入门槛较低,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就会层次不齐。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就一定合法吗?

二、如果以次充好、不如实标注违法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以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如果卫生巾类产品存在以次充好,宣传与实物不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常规维权方式:

1、找销售方或者销售平台协商维权。

找销售方或者销售平台进行协商维权,告诉其产品出现的问题,视对方解决方案决定是否同意调解处理。

2、找行政监督机关维权。

通过12345或线上12315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3、诉讼维权。

如果通过上述方式都无法进行维权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维权。

但是现在已经很少有因为这种事,最终选择去法院起诉的人,因为维权成本过高,会耗费很多精力,更多的是选择隐忍,“算了,算了,多大点事!”才是面对这类产品的常规心态,但是产品又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好保护者,让我们一起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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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糠笔记
十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者,省金融纠纷调解员,欢迎留言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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