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产权、债权的认定
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产权和债权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纠纷,建议在出资时明确约定产权归属和是否属于借款等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一、全额出资
1、婚前出资购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明显是对子女的赠与,属于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可以协议约定,或者登记成共同共有,也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这时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2、婚后出资购买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现实情况看,存在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而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睦,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女婿共有的情况。
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各方的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
二、部分出资的处理
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产权转移至子女名下。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3、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3、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
1、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
2、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
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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