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返点与商业贿赂之间可能就是一线之差!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以谋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商业回扣可能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客户关系等,但如果是不正当的回扣则与商业贿赂目的相似,都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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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二、销售返利、返点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销售返利、返点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人账。”
可以看出,销售返利、返点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形式。
关于如实入账,是指明示和入帐,《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6条规定,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而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人财务帐、转人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三、销售返利、返点与商业贿赂的区别
如实记账的销售返利不是商业贿赂,不如实记账的销售返利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两者的区别是,销售返利是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而且提供方和接受方均应将返利如实记账;而商业贿赂无论在购销合同中如何规定,提供方和接受方均未将返利如实记账。
纵观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凡商业贿赂行为,无论其情节如何复杂、手段如何隐蔽,但万变不离其宗,均是用不正当手段收买、交换以争取交易机会、更优惠条件、更多的竞争优势。
因此,商业贿赂与销售返利的本质区别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销售返利为法律所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只要有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都可以采取,从某种意义上对争取交易机会的作用相对有限;而商业贿赂为法律所禁止,少数违法者为更便捷争取交易机会而使用。
2、方式上的区别
销售返利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商业贿赂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在方式上突破了限制,往往针对对方的特点、个人爱好、习惯投其所好进行。
3、对象存在不同
销售返利通常作用于交易对方单位,而商业贿赂还可能作用于相关个人以及对交易有直接影响的关键人物。
4、法律后果不同
销售返利由于销售收入的减少导致销售方的利润减少,而商业贿赂虽然表面上并没有减少销售收人,且有可能使质次价高的商品得以销售,但企业往往需要支出相较于销售返利更多的资金才能达到贿赂目的。
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商业回扣在合法、正常的商业交易中,明示入账的回扣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但暗中进行且不入账的回扣则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
四、后记
在处理销售返利的问题上,需要完善销售返利流程及录,尽可能将销售返利按照价格折扣处理,或者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现销售返利,从而在激励销售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商业贿赂风险。法律并不止企业为激励经销商而制定销售返利政策的行为,与拿“回扣”的性质不同,不涉嫌构成商业贿赂。但在税务处理方面应注意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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