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
这是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涉及四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管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术前告知书仅涉及医疗伦理损害的内容,并非签了术前告知书医院就无责了。
一、美容行为是否属于诊疗行为?
首先明确一点,案件中综合门诊部是否属于医疗机构?
主要看是什么样的美容行为,分为两种:
1、生活美容
不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生活美容。只是进行一些非侵入性的、以改善外观为主要目的的常规美容服务,如化妆、皮肤护理、发型设计等,通常不被认为是诊疗行为。
2、医疗美容
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则属于诊疗行为。美容行为涉及到对疾病、损伤或生理缺陷的诊断、治疗或预防,且采用了具有侵入性、创伤性或需要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方法,例如激光治疗、整形手术等,那么就属于诊疗行为。
报道中说柳女士就接受了双眼皮和隆鼻手术。接着第二天中午,又接受了抽取大腿部脂肪填充在脸部和胸部的手术。说明美容手术已经具有侵入性和创伤性等特点,属于诊疗行为,应当适用关于医疗损害的相关构成要件。
二、术前告知书是什么?
了解之前,先了解下医疗损害包括哪几种类型?
主要是四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管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
其中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准则,未对患者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未保护患者隐私、未遵循患者自主决定权等,从而对患者造成损害。
主要涉及患者两个权利:知情同意权、隐私权。
术前告知书顾名思义,是对于手术名称及目的、手术过程、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术前准备、麻醉方式、术后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阅读并理解术前告知书内容后签字确认,表示同意手术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术前告知书主要是通过详细告知手术相关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手术情况并作出知情的决定。
这个仅能说明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尽到了告知义务,并非完全排除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其他医疗过错。
从报道中称诊疗机构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风险评估,认为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可以得出,术前告知书并非是本案鉴定诊疗过错的鉴定依据,鉴定门诊部存在过错的原因是没有进行手术风险评估,是属于医疗技术损害的内容。可见术前告知书必须要有,但是并非有了医院就可以免责。
三、普及一个医疗过错原因力的小知识点
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附录的相关规定,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1、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100%);2、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3、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50%);4、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5、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10%);6、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0%)。
这个案件中的医疗损害是同等作用,也就是需要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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