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不是“违建”也要进行充分调查,综合考虑历史成因等因素。政府机关不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下达限拆决定。
本案中,辽宁某村赵先生在某村经营养殖,建有猪舍、仓库等建筑物。之后,他突然收到乡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征律师接案后,帮赵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案涉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赵先生系辽宁省辽阳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养殖场、房屋及相应附属设施,并种植有树木。
2024年4月份,辽阳市某乡人民政府向委托人作出《某乡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且将委托人姓名写错),认定委托人存在进行无规划审批建筑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委托人于10日内自行拆除无规划审批建筑。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处理结果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征律师依法提出请求并陈述被告的违法之处:被告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案涉建筑物为无规划审批建筑,作出案涉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面对中征律师有理有据的发言,被告仍在狡辩。被告辩称,委托人没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同时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实施,撤销已无可能。
判决结果
面对被告的狡辩,法院认真审理双方提交的材料,面对中征律师所提交的详实的证据材料,基于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本案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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