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案回顾
委托人未先生系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村民,1995年左右在该村修建房屋居住,房屋建成后为满足基本生活,委托人利用该房屋经营五金零售并办有营业执照。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委托人房屋入户测量。
后,委托人房屋突然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尽数被毁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告知是政府行为。
另外,委托人在强拆现场拍照及视频取证亦获知,乡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可见是乡人民政府实施的该强拆行为。
中征律师认为,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实体和程序皆违法,给委托人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因未达成案涉房屋补偿协议,被告将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根据行为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该行为无法撤销,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确认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征律师普法
法律之所以对征地拆迁程序作了如此详细规定,就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保障被拆迁人能够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过程中,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征收中,行政机关若未履行相关程序就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将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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