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今日普法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胎儿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障

文摘   2025-01-05 08:30   北京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会因此得到征收补偿,此时就会涉及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法律概念。

同时,被征迁人员中还可能涉及孕期妇女等特殊群体,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时,胎儿是否享有相应权益,又应当如何保障这份权益呢?接下来,就由中征律师为您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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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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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征律师详解


而在这一过程中,为贯彻落实民法典中有关胎儿民事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胎儿也应被列为安置对象并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时更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7016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表示,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进行分配进行表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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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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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郭梦月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律硕士,深耕行政法领域,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实战经验,勇敢强硬的性格特点,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委托人提供兼具专业性与人文关怀的法律服务。凭借对行政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握,成功参与处理了众多复杂敏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关键领域。在这些案件中,郭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和策略规划水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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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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