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房屋遇征收,镇政府胁迫村民签订征迁补助协议?中征律师多管齐下帮委托人取得胜诉!

文摘   社会   2024-12-20 17:04   北京  



福建·厦门胜诉捷报

在征收过程中,农民朋友往往只是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的补偿。现实中,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老百姓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福建厦门村民王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镇政府胁迫王先生签订了《征迁补助协议》。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中征律师接案后帮助王先生采取法律措施,获得案件胜利!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回顾:当事人受胁迫征迁补助协议

福建厦门某村村民王先生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附属物一处。2021年,因旧村整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8月,在镇人民政府胁迫委托人不签协议即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情况下,委托人签订了《征迁补助协议》,该协议不仅将委托人的房屋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且未予体现对委托人及其家人共三口人依据相关征收补偿依据应当给予的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中征律师接案后,代理委托人将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因胁迫而签订的《征迁补助协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镇政府提供了本次征收补偿的依据《厦门市某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中征律师认为,委托人对其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应适用该细则第二条第(一)项即“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的规定,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拆一补一”,或者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而镇政府在胁迫委托人签订的《征迁补助协议》中将其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而且,即使将委托人房屋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委托人房屋建造时间为1998年),除给予补助、奖励外,对于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机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奖励。


委托人一家三口,根据该细则应当享有50*3共1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因对于该安置面积,协议中未予明确,委托人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答复委托人不符合给予50平方米安置的条件。


至此,委托人的50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并未予以落实,委托人家人各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也仅是拆迁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二人共100平方米安置面积是可以保证的,但也并未有书面材料予以确定。


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对其及家人共150平米的安置面积。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区政府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人口安置协议拟给予安置面积100平方米”,但在本案复议期内,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申请人主张的人口安置补偿事宜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被申请人应就人口安置补偿事宜依法调查后及时作出处理。


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答复期内未能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户的安置补偿事宜作出处理。




相关推荐阅读

点击阅读原文可免费咨询👇

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