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案】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中征律师精准发力,助力委托人取得案件胜利!

文摘   2024-12-27 16:55   北京  


北京胜案捷报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强拆老百姓房屋。


本案中,委托人在北京某区的房屋内居住多年,街道办在未出具任何书面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强制拆除。中征律师介入案件,采取法律措施为委托人成功维权!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公司宿舍小区,系该公司于1992年分配给委托人,经房改后一直由委托人居住。


2024年3月13日,辖区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委托人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委托人腾退并拆除上述房屋。


2024年4月8日,在未出具任何书面拆除决定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对委托人房屋二层进行了强制拆除。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委托人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委托人对《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径行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本案法律点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该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催告、送达、作出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相对人于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亦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履行催告义务后,方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实施强制拆除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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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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