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地方出现 “撤镇设街”的现象。撤镇设立街道不止是名字的改变,还有管理方式的调整。
在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的行使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活动享有监督职责。
“撤镇设街”之后,虽然街道办与镇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显不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未直接表述街道办,但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理应由相应街道办承继。中征律师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情简介
2013年,武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某村民小组作出《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将武某排除在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之外。
2015年3月,武某向镇政府(现变更为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依法责令某村民小组改正《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将其纳入分配范围。镇政府对武某提出的申请未予处理,武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于2016年10月判令镇政府就武某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作出答复。镇政府上诉被驳回后,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街道办作出一份答复书,武某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就其2015年3月15日的申请事项作出正确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自治组织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决议,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改正。街道办对武某的申请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实质性处理。
一审行政判决的主文课予的义务是:三十日内就武某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答复。但是,街道办于2017年4月20日才作出被诉行为,且于数日后才向武某邮寄送达,超出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限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上述答复书,街道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武某2015年3月15日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实质性处理后送达武某,且不得与本判决相抵触。
街道办上诉被驳回后,根据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了调查认定等行政程序,最终撤销了某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
中征律师评析
“撤镇设街”后,应由街道办对村民自治活动进行监督和责令改正。组织法虽然赋予县级政府对村民自治管理进行监督,但是如果由县级政府行使监督和责令改正职权,一则由于县级政府管理范围较大,会提高县级政府村务管理的难度;二则会提高行政纠纷的管辖法院级别。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当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被依法撤销时,部分承继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权的街道办对村民自治活动行使监督和责令改正的职责有充分的依据。
本案中,街道办具有对村民小组作出的分配方案进行监督与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其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被诉行为,认为其没有相应职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对武某的申请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实质性处理,即若村民小组作出的分配方案侵犯了武某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责令村民小组改正;否则应当在受理武某申请的基础上从实体上驳回其所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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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贺妍妍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2019年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知识扎实,对接到的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在办理案件时能够通过对不同法律环节上的深入了解,认真把握案件细节,制定相应的办案策略,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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