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承包地遭征收,安置方案缺失、补偿款未到手,中征律师出马保其权益!

文摘   社会   2025-01-02 16:50   北京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的某个宁静村庄,陈先生本守着自己承包的林地,安稳度日。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征地风波打破了这份平静,补偿安置方案缺失、征地补偿款未到手,更揪心的是林地还惨遭非法占用。

面对重重困境,陈先生没有选择默默忍受,而是毅然踏上了维权之路,委托专业的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与不公的遭遇展开较量。

案情回顾



中征委托人陈先生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村,因相关项目导致其承包的林地被征收,但陈先生一直未见到补偿安置方案故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补偿款,也未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现该土地被非法占用。陈先生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办案过程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迅速理清整个案件事实经过,在王善军律师与李庚助理的指导下,委托人陈先生向其区自然资源局提起查处申请,并在对方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贺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未对投诉举报请求权及根据投诉举报请求权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规定为由不予立案。这显然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总结



经过中征律师和陈先生的共同努力,最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依法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并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因其承包林地被非法占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当事人所提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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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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