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胜诉捷报
中征律师团队二审再次胜诉!此前,福建泉州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厂房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律师团队
胜案回顾
黄先生经营的汽修店厂房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某村,自2021年起一直在此合法经营。该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8月,黄先生经营的厂房部分设施被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且造成其妻子受伤住院。
2023年11月,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在未履行认定违法建筑物的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径行将委托人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告知委托人五日内自行拆除案涉厂房。
几天后,委托人剩余厂房及附属设施被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委托人多方打听,遂委托中征律所维权。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对委托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形下,将案涉房屋违法强制拆除。在主办律师的代理下,委托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镇人民政府对此判决不服,遂上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某镇政府未能提供其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履行了前述法定程序的证据,其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一审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某镇政府也未能提供查处时汽修店正在建设的证据,故某镇政府上诉称涉案建筑物属于在建违法建筑并据此主张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诉讼结果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某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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