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我国法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自然资源类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职权和调查处理职责。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区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管理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
类似情况,多是基于行政管理便利、处理事务高效便捷的角度,制定相应政策并实施,并不免除区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查处职责。
中征律师代理的下面这个案件中,10位村民的承包地被违法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却以职权下放为由,回避调查处理职责。中征律师迅速出马着手调查,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最终赢得复议机关支持!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村10位村民在该村承包土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上述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后上述土地因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被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委托人认为某公司违法使用设施农业用地,遂向中征律所寻求帮助。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所接案后,迅速成立维权办案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针对某公司违法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查处申请和行政诉讼程序。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有限公司在已受让圈占但尚未备案的土地上是否违法使用土地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6月6日,委托人收到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称其将相关权力责任下放至镇政府,相关法律未规定应追究案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由,拒绝对案涉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中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某县自规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查处理职权,不应以职权下放为由,逃避责任。
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重新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县自规局具有对案涉地块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职责,对本案中的违法使用土地情况,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其答复称将相关权利责任下放,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逃避职责。
判决结果
县政府最终采纳了中征律师的观点,决定撤销案涉答复,责令某县自规局重新进行处理。
中征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这些职权不能轻易突破,也不能托辞回避。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大家不要担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妥善处理争议。
如有相关疑问,大家可以在公众号后台留言,中征律师事务所会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1对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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