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四川胜案】镇政府未签书面协议,强拆房屋!判其行为违法!

文摘   2025-01-02 16:50   北京  



四川胜案捷报



本案办案团队


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和程序皆违法,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接手案件后,代理委托人将镇政府诉至法院,最终赢得案件胜利!



案情简介


委托人朱先生系四川省巴中市某村村民,2020年10月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委托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落实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致使房屋、院落全部变成废墟,丧失居住功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且未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偿或行政赔偿。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接受朱先生委托后,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根据其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先生反映事项的回复》,委托人始得知强拆主体为镇人民政府。


中征律师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和程序皆违法,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后中征律师遂将镇人民政府诉至四川省巴中市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经法庭质证、审理后,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可知,一年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算。本案原告与2024年1月26日知晓强拆主体,故未超过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被告在组织实施拆除原告房屋前,未按要求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协议,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拆除房屋前得到原告的同意,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没有依据。被告镇政府无权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法律点睛


经过中征律师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案件取得了让人满意的结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强制拆除行为不是行政机关随意即可作出的,当拆除目的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也会被确认违法。


行政相对人对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审查机关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强拆人可借助这一途径,避免不合理的损害,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但若遇到房屋被强拆,被强拆人要注意起诉期限,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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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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