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征收补偿协商不成,镇政府下发限期拆除告知书,中征律师识破其拆迁套路为委托人成功维权!

文摘   其他   2024-12-14 08:31   北京  

云南·普洱

征收中,为了快速完成拆迁计划,有的地方相关部门将居民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达到强制拆迁目的。


云南省普洱市的饶女士就遭遇了此种情况。她家房屋被征收,补偿还未谈拢,就收到镇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整改告知书》。中征律师接案后,采取系列法律措施帮其维权,取得案件胜诉!


判决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二、撤销普洱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三、责令普洱市某区人民政府对饶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胜案过程

饶女士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某村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一直未就征收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征收工作陷入了僵局。


之后,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向饶女士一家下发《限期拆除整改告知书》。饶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几经咨询,她委托中征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中征律师认为,该告知书虽名为告知书,但内容主要为责令其限期拆除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放果,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果,不可认为其是过程性行为,饶女士一家具有诉的利益所在。


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基础性法律原则。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案涉《告知书》仅属过程性行为,未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中征律师研究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委托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区政府答辩称:

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是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过程性行为,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过程性和非终局性的特征,不具有惩戒性,未对饶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中征律师对此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虽名为告知书,但内容主要为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且《告知书》属于对饶女士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果,不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庭后总结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中征律师的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建筑物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镇政府未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故案涉告知书不能视为程序性告知行为,而应视为后续强制拆除行为的前置决定行为,对饶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最终云南省高院判决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以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中征办案团队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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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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