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湖北某村陈先生合法租赁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镇政府却将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除,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团队代理陈先生提起诉讼,最终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01
案情简介
湖北某村民陈先生与村委会签有《农村土地(堰塘)承包合同》,在该村租赁10亩土地用于居住并进行养殖活动,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后该地块被纳入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范围,镇人民政府对陈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陈先生遂委托中征律师代为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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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经过综合研判,认为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明显系未经法定程序且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镇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前,对委托人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限期拆除的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程序,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另外即便村委会与委托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因被告镇人民政府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3
诉讼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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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05
中征律师提醒
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极端状态,房屋则关系到群众的居住权和重大财产权益,因此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尤其应当注重对群众权利的保护,法院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也应当从严审查。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为了防止被拆除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财产损失等,需要提前做好证据保存,如对屋内屋外进行拍照录像,避免后续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时缺少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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