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胜案捷报
—— ZHONG ZHENG ——
河南·商丘
遇到征地拆迁,咱们老百姓如果对政府在征收中发布的某些文件有疑问,一定要尽快采取法律措施。
中征律师代理的这则河南胜诉案件中,委托人从村里张贴的公告中发现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看完该文件后有许多疑问。
于是,他向中征律所寻求帮助。中征律师了解情况后迅速作出处理,帮其赢得复议机关支持!
案件背景
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某村,现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4年4月28日,委托人通过村中公示张贴始知某县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县某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期)内某村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决定》的存在及具体内容。
看完这一文件,委托人就开始发愁了,内心充满了各种疑虑,“怎么县政府突然作出征收决定?这是合法的吗?”为解决心中疑虑,委托人找到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根据不同的集体土地用途、面积大小等,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并无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该征收决定严重违法,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办案团队
复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随着集体土地一并被征收。
本案中,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已经河南人民省政府多次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且土地征收机关也启动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占集体土地也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作为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亦同时被征收。
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实质上仍属于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的实施行为,被申请人并无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其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作出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决定,属于重复作出征收决定,即无必要,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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