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胜案】经营好几年的建材厂突然被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违法并责令改正,经二审上诉撤销一审判决!

文摘   2024-12-26 17:07   北京  


江西胜案捷报


经营许久的建材厂,突然变成“违建”?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委托人经营许久的建材厂突然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中征律师接手案件后,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最终赢得案件胜利!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江西省九江市某县经营一家建材厂,系于2019年在当地投资购买。2023年12月28日,该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厂房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委托人未经批准违法修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委托人自收到案涉通知之日起7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对所有占用土地复垦到位,恢复原状。


委托人认为,该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委托人全部的复议请求。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接受委托后,专案组律师代理委托人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开庭,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委托人的诉讼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中征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中征律师为委托人准备上诉材料,依法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经开庭审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法律点睛


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根据该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来判断。


对具有可诉性的通知书,应当以判决的方式进行实体审查,对不具有可诉性的通知书,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一审裁判文书在形式与内容上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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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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