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妄想以拆违代拆迁?中征律师多策并用,成功为村民取得案件胜利!

文摘   社会   2024-12-16 17:00   北京  


征收实践中,依然存在个别行政机关“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行政机关如果作出不合法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会影响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等重大权益。


本案中,湖北某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中征律师介入案件,代理委托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胜诉!

案情简介



湖北某村陈先生与村委会签有农村土地(堰塘)承包合同,约定陈先生在该村租赁10亩土地用以居住并进行养殖活动,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后该地块被纳入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2022年6月,陈先生收到某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规划建设管理分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陈先生在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委托人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确定办案思路。中征律师认为,决定书对陈先生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应当依法撤销,遂代理委托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镇人民政府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故镇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申请人,驳回了复议申请。


中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遂代理委托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镇规划建设管理分局自行撤销了案涉强拆决定书。


法院判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邀请见证人,二是以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见证人如果不签名或者盖章,就要用拍照录像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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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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